中共北京市委印发
《北京市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国有企业和高等院校党委:
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
2021年7月1日
北京市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精神,切实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工作提出如下措施。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
(一)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应当紧紧围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同级领导班子监督、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各项制度,不折不扣落实中央《意见》各项要求,进一步明确监督重点,压实监督责任,细化监督措施,健全制度机制,强化自上而下的监督,做实做细同级监督,共同构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监督工作格局,不断增强监督的严肃性、协同性、有效性,推动监督制度优势更好转化为治理效能。
(二)突出抓好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政治监督。落实“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的要求,坚持以首善标准抓好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政治监督,重点强化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对党忠诚,践行党的性质宗旨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对北京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践行“两个维护”情况的监督;强化对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首都高质量发展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情况的监督;强化对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依规依法履职用权、担当作为、廉洁自律等情况的监督。
二、聚焦“关键少数”中的关键,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三)强化对“一把手”的全面监督。党委(党组)、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要把对下级“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通过驻点调研、谈心谈话、干部考核、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政治生态分析研判、述责述廉和巡视巡察等方式,有重点地开展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和专项督查,全面掌握“一把手”思想、工作、作风、生活状况,重点盯住“一把手”是否履行了管党治党重要政治责任,营造让“一把手”时刻感受到用权受监督的氛围。
(四)加强对“一把手”执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情况的监督。督促“一把手”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及本市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带头主动向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完善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清单、跟踪督查、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等工作机制。
(五)加强党组织自上而下的监督。党委(党组)要带头落实监督责任,定期督查下级党组织“一把手”责任落实情况。市委常委要定期了解分管范围内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一把手”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做到廉洁自律,发现问题的要及时教育提醒。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要发挥职能作用,强化对区局级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同时督促指导区局级党委(党组)加强对下级“一把手”的管理。对于涉及“一把手”的问题线索,应当严查快办、优先处置。
(六)上级“一把手”必须抓好下级“一把手”。坚持和完善区局级单位党委(党组)“一把手”工作点评会制度,加大落实和推广力度。实行上级“一把手”对下级新任职“一把手”任职谈话全覆盖。健全上级“一把手”同下级“一把手”定期开展监督谈话机制,对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存在轻微违纪问题的应当及时予以诫勉。上级“一把手”要将监督下级“一把手”情况作为每年述职的重点内容。
(七)加强对“一把手”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的监督。党委(党组)应当按照《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及本市深化落实意见和分工方案,由“一把手”亲自推进年度任务细化分解并按照要求备案责任清单,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下级“一把手”履行责任不到位、问题比较突出的及时进行约谈,对不担当、不作为的依规依纪追究责任,切实防止以对党组织问责代替对“一把手”问责。纪检机关负责人应当约谈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一把手”,督促其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要做深做实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年度工作考核,增强考核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深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考核结果作为对“一把手”选拔任用、实绩评价、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
(八)加强对“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的监督。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每年至少列席1次下级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近距离了解“一把手”执行党委(党组)工作规则和议事规则、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等情况,结合监督检查、考核考察、工作调研等,不定期与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进行谈话,了解“一把手”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督促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建立健全“正职总揽、副职分管、程序规范、民主决策”工作机制。严格执行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向上级党委报备制度,组织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分工情况的审核监督。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建立健全纪委书记、派驻纪检监察组组长发现“一把手”违背决策程序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向上级纪委、派出机关情况反映机制。
(九)聚焦“一把手”,深化政治巡视巡察。全面贯彻巡视工作方针,落实紧盯“一把手”要求,健全完善巡视巡察制度,细化巡视巡察组进驻前向纪检机关、组织部门了解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情况的协作程序。深化将被巡视巡察党组织“一把手”工作和生活情况作为必谈内容的巡视巡察谈话要求,继续做好将与“一把手”谈话情况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工作。完善巡视巡察报告体例,将“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在巡视巡察报告中单独列出并提出明确意见和整改要求。加大对“一把手”存在问题的被巡视巡察党组织“回头看”力度,推动巡视巡察监督更加精准、规范、有效。
(十)落实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同下级“一把手”谈话制度。按照“主动监督、关口前移”原则,及时开展对新任职“一把手”的任职廉政谈话。加强对“一把手”的日常监督,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每年至少与下级“一把手”开展1次谈心谈话,全面掌握“一把手”履职状态和思想动态,发现一般性问题的,及时向本人提出;发现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
(十一)建立健全述责述廉制度。研究制定工作办法,规范述责述廉的范围和形式,每年在书面述责述廉全覆盖基础上安排一定比例的下级“一把手”在上级党委常委会(党组)扩大会议上现场述责述廉、接受评议,述责述廉报告应当载入廉政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下级“一把手”应当将评议问题整改情况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报告。
三、发挥近距离常态化监督优势,加强同级领导班子监督
(十二)聚焦“一把手”,强化领导班子成员相互监督。党委(党组)“一把手”要充分发挥班长作用,切实履行好教育、管理、监督责任,经常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谈心谈话。“一把手”对班子其他成员所作的函询说明签署意见时,不能“一签了之”,要进行教育提醒。完善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提醒、相互监督机制和情况报告制度,班子其他成员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可以直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成员发现其他成员有违纪违法问题的,应当及时如实按照程序向党组织反映和报告,对隐瞒不报、虚假报告、当“老好人”的要连带追究责任。
(十三)严格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制度。从严从实开好民主生活会,“一把手”要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在领导班子年度民主生活会上公开;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规定对个人有关事项及群众反映、巡视巡察反馈、组织约谈函询的问题实事求是作出说明。认真落实双重组织生活制度,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按照规定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并在年度述责述廉中报告参加情况。坚持民主生活会经常化,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或者对突发事件处置失当,经纪律检查、巡视巡察和审计发现重要问题,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严重“四风”问题等情况的,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及时剖析整改。
(十四)健全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对领导班子权力进行合理分解、科学配置。健全完善“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岗位职责清单,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规范化。完善党委常委会(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监督机制,精准界定“三重一大”事项范围,重要事项必须提交领导班子会议讨论,禁止以专题会议代替党委常委会(党组)会议作出或者变相作出决策。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充分发表意见,“一把手”应当末位表态,对于违反规定的“一把手”,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应当及时向其提出,必要时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讨论和决策过程应当全程如实记录、存档备查。
(十五)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好“一岗双责”。党委(党组)及“一把手”要按照贯彻《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市委分工方案要求,督促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落实年度任务安排和抓党建责任清单,抓好分管范围内管党治党工作。“一把手”应当定期听取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管党治党责任的情况汇报,发现责任落实不到位的及时约谈。纪检机关要完善情况通报机制,综合运用及时通报、定期通报、年终通报等方式,向同级党委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通报分管范围内领导干部遵守党章党规、廉洁自律等情况。
(十六)严格执行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强化贯彻落实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制度的具体举措,细化记录和报告情形、报告程序和处置方式等工作要求。对领导班子成员存在违规干预干部选拔任用、规划用地、工程建设、执法司法等问题的,受请托人应当及时向所在部门和单位党组织报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来自其他领导干部家属亲友的违规干预行为应当坚决抵制,及时向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或者上级党委(党组)、纪检机关报告。不按照要求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加强对领导干部插手干预重大事项记录和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的督导检查,推动落实执规责任制,以问题为导向,加大对重点领域、多发群体的管理监督和问题处置力度。
(十七)健全完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机制。党委(党组)要常态化分析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状况,经常听取纪检机关、党的工作机关相关报告,认真查找领导班子自身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修订完善《北京市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办法(试行)》,一体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和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工作,党委(党组)收到反腐倡廉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反馈意见后,应当加强问题整改并及时向上级党委(党组)和纪检机关报告完成情况。纪检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专题报告制度,加强对审批监管、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土地规划、执法司法等重点领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分析,注重发现普遍性问题,形成专题报告。问题突出单位的政治生态分析研判报告和重点领域专题报告应当及时向同级党委“一把手”和分管领导报告,并向组织部门通报,促进同级党委领导班子聚焦关键岗位和关键人员强化日常管理监督。
(十八)完善纪委书记谈话提醒制度。纪委书记要强化同级监督意识,加强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的日常监督,发现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发现“一把手”存在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委报告;发现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存在重要问题的,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报告时要全面准确反映情况,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的,依规依纪严肃追究责任。上级纪委要定期听取下级纪委书记开展谈话提醒工作的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工作指导。
四、全面落实上级党组织责任,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监督
(十九)压实上级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党委(党组)要把对下级领导班子的管理监督寓于实施领导的全过程,经常分析相关情况,综合运用监督检查、巡视巡察、谈心谈话、指导民主生活会、受理信访举报、督促问题整改、政治生态分析研判等方式,加强对下级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纪检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对查办的腐败案件和下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探索开展上级纪委同下级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工作。
(二十)推进对下级领导班子监督工作规范化。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一把手”制定更严格的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全市监督制度“回头看”,对标对表中央《意见》等上位规定,及时修改完善有关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监督等方面的制度规范。健全干部交流轮岗机制,对有任期规定或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领导班子成员,及时进行交流轮岗。严格落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加强对“一把手”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情况的监督,市委组织部在每年按照10%比例抽查市管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基础上,再抽查10%的“一把手”,其中对各区党政正职做到全覆盖查核。加强对“一把手”的经济责任审计,健全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工作制度,加大对“一把手”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力度,督促做好审计整改落实。健全完善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村)“一把手”的监督制度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严格执行干部双重管理工作规定,落实主管方、协管方对双重管理干部的监督职责。
(二十一)加强对领导干部家属经商办企业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委(党组)要抓好相关规定落实,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将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等从业情况作为日常监督重点,发现违规违纪问题的严肃处理。党委(党组)应当建立健全规范政商交往正负面清单。党委(党组)、纪检机关要加强对构建亲清政商关系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置投诉举报,发现问题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二十二)加强对民主生活会制度落实的监督。党委(党组)要履行组织开好民主生活会的领导责任,统一确定或批准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主题,领导班子成员要有计划地参加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组织部门应当会同纪检机关对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进行全覆盖指导和监督,持续优化会前严格审核把关、会中全程现场监督、会后加强整改监督的全链条监督模式,确保民主生活会开出“辣味”、开出成效。纪检机关、组织部门负责人每年应当随机参加一定数量的下级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纠正。
(二十三)严格“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选拔任用的组织把关。党委(党组)、组织部门要突出政治标准选人用人,强化对下级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拟任人选的把关,压实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各环节的领导责任,注重选拔政治能力强、敢于担当作为、经受住重大斗争考验、廉洁自律的优秀干部担任“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坚持好干部标准,严格执行“凡提四必”程序,全面深入考察干部,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纪检机关应当加强对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管理,动态更新廉政档案,提高工作信息化水平,发挥廉政档案在政治生态分析研判和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等方面的基础性作用。严格执行党风廉政意见回复规定,把好意见回复关。
(二十四)加强对信访举报情况的分析研判。党委(党组)要重视信访举报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群众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反映。纪检机关、组织部门应当每季度对信访举报情况开展分析研判,督促信访举报比较集中的地区、部门、单位党组织查找分析原因,并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每季度对涉及下级“一把手”和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信访举报问题开展专题分析,对社会反映突出、群众评价较差的领导干部情况及时向同级党委“一把手”报告,对一般性问题开展谈心谈话。纪检机关应当每季度开展对涉及下级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问题线索的专题分析,形成专题报告报同级党委“一把手”。
(二十五)加强对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委(党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各类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整改报告,重点监督下级“一把手”组织落实情况。对问题较为突出和整改不到位的被检查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分管领导应当及时约谈下级“一把手”;对属于系统性、领域性问题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深入研究、细化措施,推动全面整改;对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甚至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对典型问题通报曝光。
(二十六)深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治。把查办案件和以案促改作为着力点,推进办案、整改、治理贯通融合,持续深化标本兼治。用好查处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分层分类召开领导干部警示教育大会,深化同级同类警示教育,市纪委市监委、市委组织部负责人应当结合实际参加区局级单位警示教育大会并进行指导。完善纪检监察建议提出、督办、反馈和回访监督机制,市纪委市监委提出的纪检监察建议,应当抄送被建议单位分管市领导;加强情况跟踪和执行监督,将建议落实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
五、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二十七)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要将贯彻落实中央《意见》作为践行“两个维护”的具体行动,把“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摆在管党治党突出位置,通过抓好“关键少数”带动“绝大多数”。加强组织领导和分类指导,督促党的工作机关加强职责范围内职能监督工作,积极推进信息化智慧监督建设,鼓励基层探索创新,提高监督工作实效。统筹抓好中央《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全覆盖的制度执行监督机制,把中央《意见》实施情况纳入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和巡视巡察。
(二十八)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履行监督专责。纪检监察机关要将学习贯彻中央《意见》情况作为日常监督工作重点,做实做细监督职责,推进纪律监督、监察监督、派驻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协调衔接,不断压实党委主体责任。要协助党委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各类监督贯通协同,形成常态长效监督合力。要精准有效运用“四种形态”,以严格的执纪执法增强制度刚性,对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坚决查处,对不抓不管、失职失责的严肃问责,保障中央《意见》贯彻执行到位。
【来源:2021年7月6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