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规范中管企业等纪检监察机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
严格交接手续逐案建立台账
本报讯(记者 张胜军)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印发通知,对中管企业、中管金融企业、党委书记和校长列入中央管理的高校纪检监察机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作出规范。这是进一步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保证中管企业等纪检监察机构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具有重要作用。
通知对涉案财物的保管提出了明确要求。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驻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扣押(暂扣)的涉案款,原则上一律移交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事务管理局,不得自行保管或委托相关单位保管;扣押(暂扣)的涉案物品,应当设立专门场所、安排专门人员集中统一保管。中管高校纪委的涉案财物,具备保管条件的可以自行保管,也可由其党组织关系所在地省级纪委监委统一保管。
关于涉案财物的处置程序、处置时限等,通知也作出了详细规定。通知指出,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驻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涉案财物处置决定作出后,由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机关事务管理局协助做好处置工作。通知强调,涉案款和涉案物品原则上应当在处置决定作出后60日内处置完毕。审判机关判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刑的,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驻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应当积极配合执行。
通知还强调,中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驻中管金融企业纪检监察组、中管高校纪委应当明确专门人员负责涉案财物的保管和处置工作,严格履行款物交接手续,逐案建立管理台账,定期对账核实。对相关纪检监察机构涉案财物管理工作,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检查指导,定期就涉案财物保管、处置等具体情况进行核对,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督促整改。有关省级纪委监委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主管部门纪检监察组应当加强对中管高校纪委涉案财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来源:2020年3月1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