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印发《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区委,市委各部委办,市国家机关各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总公司和高等院校党委:
现将《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推进党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重大举措。2017年12月,党中央制定出台了《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标志着党务公开工作全面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轨道。在学习贯彻《条例》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市委制定了《细则》,对贯彻落实《条例》、扎实有效开展全市党务公开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全市各级党组织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党务公开基本原则,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实践中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全过程和各方面。要认真抓好学习培训宣传,使广大党员干部全面准确掌握《条例》和《细则》的基本精神、主要内容和工作要求;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要组织专题学习,党校、干部学院、行政学院要将《条例》和《细则》纳入培训课程;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以钉钉子精神狠抓落实;要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党委领导同志负责、办公厅(室)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统筹协调机制,加强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为全面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贯彻执行《细则》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市委。
中共北京市委
2018年12月2日
北京市党务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加强和规范党务公开工作,发展党内民主,强化党内监督,使广大党员更好了解和参与党内事务,动员组织全市人民群众贯彻落实好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试行)》及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是指本市党的组织将其实施党的领导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工作机关以及党的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正确方向。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党务公开放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来谋划和推进,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二)坚持发扬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落实党员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更好调动全市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以公开促落实、促监督、促改进。
(三)坚持积极稳妥。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统筹各层级、各领域党务公开工作,一般先党内后党外,分类实施,有序推进。
(四)坚持依规依法。尊崇党章,依规治党,依法办事,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增强严肃性、公信度,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五)坚持务求实效。党务公开内容应当真实、具体,要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和经常性。要根据党的地方组织、基层组织等不同特点,确定相应的公开内容和公开形式,提高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党的组织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情况,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情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情况,落实“看北京首先要从政治上看”政治责任,做到 “三个一”“四个决不允许”等情况,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党的建设情况,以及党的组织职能、机构等情况,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一般应当公开。
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党务公开不得危及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经济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社会安全、国土安全和国民安全等。
第六条 市委、区委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提高“四个服务”水平、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等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安排,重大改革事项,重要民生措施等重大决策和推进落实情况,以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全面负责本地区党的建设,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情况;
(四)党的代表大会、党委全体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党委重要工作会议等情况,党委重要文件、重要活动、重要人事任免等情况;
(五)党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领导班子职责分工,召开民主生活会,执行党内政治生活准则、廉洁自律准则等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七条 党的基层组织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任期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党内学习教育、组织党员教育培训、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等情况;
(四)换届选举、党组织设立及隶属关系调整、发展党员、民主评议、召开组织生活会、保障党员权利、流动党员管理、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使用等情况;
(五)防止和纠正“四风”现象,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听取、反映、采纳党员和群众意见建议,帮助党员和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实际困难等情况;
(六)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
(七)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八)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八条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公开以下内容: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大政方针和重大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贯彻落实本级党委、上级纪律检查机关工作部署情况;
(二)开展纪律教育、加强纪律建设,维护党章党规党纪情况;
(三)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市委贯彻落实办法,发生在群众身边、影响恶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
(四)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进行立案审查、组织审查和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情况;
(五)对党员领导干部严重失职失责进行问责情况;
(六)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九条 党的工作机关和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以下情况: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承办上级党的工作机关交办事项落实情况,开展党的工作情况;
(二)党委办公厅(室)推动党委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按照党委要求协调有关方面开展工作情况;党委职能部门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本系统、本领域工作情况;党委办事机构承担党委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和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情况;党委直属事业单位制定和落实工作目标、阶段性工作部署、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本部门、本单位党的建设情况;
(四)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条 党委派出机关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以下情况: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党委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工作情况;
(三)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加强本地区、本领域、本行业、本系统党的建设情况;
(四)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十一条 党组应当根据本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结合实际确定公开内容,重点公开以下情况:
(一)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情况;
(二)在本单位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
(三)履行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责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情况;
(四)领导本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组织工作的情况;
(五)加强自身建设情况;
(六)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
第三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二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与党员和群众的关联程度合理确定公开范围:
(一)领导经济社会发展、推进重大民生工程、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党务,向社会公开;
(二)涉及党的建设重大问题或者党员义务权利,需要党员普遍知悉和遵守执行的党务,在党内公开;
(三)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的党务,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公开;
(四)涉及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党务,对特定党的组织、党员和群众公开。
第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党务公开内容和范围编制党务公开目录,进一步明确党务公开的主体、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并根据职责任务要求动态调整。党务公开目录应当报党的上一级组织备案,并按照规定在党内或者向社会公开。
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市委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领域党务公开目录编制的指导。
第四章 公开的程序
第十四条 凡列入党务公开目录的事项,有关党的组织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一)提出。按照“谁承办、谁提出”的原则,党的组织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党务公开方案,明确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方式等。对应当公开而未提出公开的事项,党的组织应当要求有关部门提出公开意见。
(二)审核。党的组织有关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并从必要性、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审批。党的组织在综合考虑审核意见的基础上,依照职权对党务公开方案进行审批。重要事项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需要报请党的上一级组织审批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
(四)实施。党的组织有关部门按照经批准的方案实施党务公开。可通过设立意见箱、开通热线、网络留言等形式收集、梳理党员和群众对党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建议,及时提交党的组织研究,并反馈办理结果,办理结果可以作为党务公开事项予以公开。
(五)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及时记录和保存党务公开的有关信息资料,归档备查,并做好管理利用工作。
第十五条 公开目录外需要公开的事项,应当报党的组织主要负责人审批或者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后按程序进行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党务公开目录。
第五章 公开的方式
第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党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选择适当的公开方式。
在党内公开的,一般采取召开会议、制发文件、编发简报、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向社会公开的,一般采取发布公报、召开新闻发布会、接受采访,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新媒体、公开栏发布等方式,优先使用党报党刊、电台电视台、重点新闻网站等党的媒体进行发布,已经依规依法公开的党务公开内容,其他公开载体和平台可以转载。
市委、市纪委机关、市委有关工作机关,区委、区纪委机关、区委有关工作机关应当建立和完善党委新闻发言人制度,逐步建立例行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发布重要党务信息。
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可以与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村(居)务公开、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等方面的载体和平台实现资源共享的,应当统筹使用。
有条件的党的组织可以建立统一的党务信息公开平台。
第十八条 党务公开的时间应当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具有长期性、稳定性的工作应当长期公开;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常规性工作应当定期公开;动态性、阶段性的工作,应当根据进展情况分期逐段公开;临时性、紧急性的工作应当即时公开;对于特别重大复杂的事项,经党的组织同意可以适当延期公开。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党内情况通报反映、党内事务咨询、重大决策征求意见、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和社会听证等制度。提交党委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在决策前广泛听取党员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须通过党内事务咨询、听证、座谈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在党中央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市委、区委分级负责,各部门、各单位各负其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
市委办公厅承担市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市党务公开工作。各区委办公室承担区委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负责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全区党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党务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担负起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党务公开工作的责任,及时听取党务公开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推动党务公开工作有序开展。
第二十二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加强党务公开工作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基层党组织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党务公开工作,并保障所需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党的组织应当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机制,确保党务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一)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规范党务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确需公开的党务,含有涉密、敏感信息的,应当按有关规定进行脱密、脱敏处理,涉及个人信息的,应当防止泄露个人隐私。
(二)风险评估机制。对党务公开可能引发的政治安全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社会舆情风险等进行评估,重点围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进行研判,并提出防范预案。
(三)信息发布机制。把握好党务公开工作的时度效,选择适宜的信息发布方式和载体,及时、主动、全面、准确、权威发布信息,推动发布工作常态化、规范化。规范发布程序,合理确定发布频次,提升新闻发言人的履职能力。
(四)政策解读机制。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专业性强的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重大措施,通过新闻发布、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宣讲释疑,把相关文件、政策、措施出台的背景和意义、要点和焦点等阐释明白、解读清楚。
(五)舆论引导机制。加强舆情信息监测,做好舆情引导处置工作,发现有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的信息,应当及时发声、权威发布、加以澄清,有效引导社会舆论,防止误读误导,避免恶意炒作。
(六)舆情分析机制。在提出公开事项时,应当对可能出现的舆情热点作出预判,并制定应对预案。密切关注党务公开相关舆情发展,提高舆情分析研判专业性、科学性,对引发重大舆情反应的,应当及时报告。
(七)应急处置机制。对党务公开引发的突发事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对策,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增强应急处置能力,有效化解风险。
(八)沟通联动机制。注重党务公开与政务公开等的衔接联动,拟公开的事项涉及多个工作部门、其他党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的,应当提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拟公开的内容准确一致。
第七章 监督与追责
第二十四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纳入向上一级党组织报告工作或者抓党建工作专题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党的组织应当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对下级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考核,并加强经常性工作指导。
党的组织应当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主动听取群众意见。
第二十六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可以与全面从严治党(党建)工作考核等相结合。督查情况应当在适当范围通报。通过聘请党务公开监督员等方式,加强对党务公开工作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党的组织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的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一)对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党务公开的部署和要求拒不执行或者拖延懈怠的;
(二)未按照规定编制党务公开目录并进行动态调整,工作落实不到位,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等实施党务公开,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党务公开内容严重失真失实、弄虚作假,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党委(党组)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中共北京市委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承担。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8年12月2日起施行。
【来源:2018年12月17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