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29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
劳动关系是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之一。劳动关系是否和谐,事关广大职工和企业的切身利益,事关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采取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总体保持了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当前,本市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劳动关系问题与其他经济社会问题的关联性、传导性明显增强,劳动关系矛盾已进入凸显期和多发期,劳动争议案件居高不下,群体性纠纷时有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损害职工利益的现象仍然较为突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任务艰巨繁重。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是首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是建设国际一流和谐宜居之都的重要基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从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采取有力措施抓实抓好。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对北京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首都城市战略定位,按照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坚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关系,推动首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和发展,最大限度增加劳动关系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促进首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凝聚广大职工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贡献力量。
(二)目标任务。加强调整劳动关系的法规、规章、体制、制度、机制和能力建设,加快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企业和职工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制,加快完善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职工工资合理增长,劳动条件不断改善,职工安全健康得到切实保障,社会保险全面覆盖,人文关怀日益加强,有效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三)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按照职工工资支付有关规定,强化用工企业的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对所招用职工的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制度。加强对容易出现欠薪问题的行业及企业的工资支付监控,重点完善建筑业企业工资保证金制度,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四)切实保障职工休息休假的权利。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职工工作时间、带薪年休假等规定,规范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审批管理,督促企业依法安排职工休息休假。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并依法足额支付加班加点工资。加强劳动定额定员标准化工作,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定员标准,保障职工的休息权利。
(五)切实保障职工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对接触职业危害的职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加强劳动安全卫生执法监督,督促企业健全并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等制度。建立重点职业病监测哨点,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的法规、标准和机构。加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深入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提高企业预防、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意识。
(六)切实保障职工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进一步完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稳步提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整合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完善城乡一体、多险统一的经办服务体系,优化经办服务流程,增强对职工的服务能力。做好跨地区劳动就业人员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关系转移和权益保障相关工作。
(七)切实保障职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督促企业建立健全现代培训制度,采用在岗培训、脱产培训、研修培训等形式,加强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并按照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要求,足额提取、使用教育培训经费,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和继续教育,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技能水平。
四、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
(八)加强对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依法规范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行为,切实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行质量。建立全市劳动用工信息申报备案制度,加快推进涵盖劳动用工申报备案、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等功能的信息系统建设,强化劳动用工动态管理。依法加强对劳务派遣的监管,规范企业用工行为。落实企业裁员报告制度,指导企业依法分流安置职工。
(九)推行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落实《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依法推进企业工资和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职工工资协商共决机制、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完善工会集体协商指导员相关工作机制,提高协商的实效性。加强对集体协商过程的指导,督促企业和职工认真履行集体合同。完善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行业人工成本等制度,建立企业薪酬调查和信息发布制度,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有力支撑。
(十)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充分发挥现有市、区、街道(乡镇)各级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的作用,研究建立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切实协调解决好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根据实际需要推动工业园区、行业系统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五、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
(十一)健全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丰富职工民主参与形式,畅通职工民主参与渠道,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企业普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认真落实职工代表大会职权,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企业发展重大决策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上的重要作用。针对不同所有制企业,探索建立符合实际的职工代表大会组织形式。在集团企业推行集团职工代表大会和多层级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中小型企业集中的地方,可以建立区域性、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十二)推进厂务公开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提高厂务公开建制率,加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的厂务公开,积极稳妥推进非公有制企业厂务公开制度建设。推动厂务公开制度与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企业民主议事制度、企业民主评议制度相结合,充分发挥厂务公开在实现职工参与企业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厂务公开程序,充实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探索和推行经理接待日、劳资恳谈会、总经理信箱等多种形式的厂务公开。
(十三)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指导公司制企业结合实际,依法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职规则。同时,鼓励企业加大对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培训力度,不断提升其履职能力。在董事会、监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充分发表意见,反映职工合理诉求,维护职工和公司合法权益。
六、健全劳动关系矛盾调处机制
(十四)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全面推进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推动执法重心下移。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畅通举报投诉渠道,扩大日常巡视检查和书面检查覆盖范围,强化对突出问题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违法行为预警防控机制,完善多部门综合治理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联动机制,加大对非法用工案件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童工、强迫劳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劳动保障诚信评价制度建设,健全企业诚信档案,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建设京津冀地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指挥平台,健全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跨地区协作机制。
(十五)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制。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推动街道(乡镇)、社区(村)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支持工会、商(协)会依法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制度,大力加强专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处理劳动争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由工会、人力社保、司法行政、信访、法院、企业联合会联合组织的劳动争议“六方联动”机制,协调解决好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加强对调解员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完善劳动争议仲裁办案制度,优化办案程序,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促进案件仲裁终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探索建立诉讼与仲裁程序有效衔接的工作机制。
(十六)完善劳动关系群体性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劳动关系形势的分析研判,建立劳动关系群体性纠纷的经常性排查和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及时发现和积极解决劳动关系领域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有效防范群体性事件。完善应急预案,明确分级响应、处置程序和处置措施。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共同参与的群体性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机制,形成快速反应和处置工作合力,督促指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依法依规、及时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
七、营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环境
(十七)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引导。加强对广大职工的思想政治教育、法治宣传教育、安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劳模精神,评选职业道德标兵,引导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爱岗敬业、遵守纪律、诚实守信,自觉履行劳动义务。加强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宣传工作,在努力解决职工切身利益问题的同时,引导职工正确对待社会利益关系调整,以理性合法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解决利益矛盾、维护自身权益。
(十八)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培育富有特色的企业精神和健康向上的企业文化,为职工构建共同的精神家园。注重职工的精神需求和心理健康,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引导和心理疏导工作,建立心理危机干预预警机制。加强企业文体娱乐设施建设,实施在职职工文化体育助推计划,积极组织开展喜闻乐见、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丰富职工文化生活。建立职工互助保障机制,提高对职工的服务保障水平。
(十九)教育引导企业经营者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加强对企业经营者的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其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固树立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精神,切实履行好社会责任。建立健全企业诚信自律管理制度、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完善企业守法诚信公示机制。加强对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教育培训,提高其依法用工意识,引导其自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十)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加强和改进政府的管理服务,减少和规范涉企行政审批事项,提高审批效率,激发市场主体的创造活力。引导企业主动转型升级,为构建“高精尖”经济结构作出积极贡献。促进扶持非公有制企业和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
(二十一)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治保障。完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社会保险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的配套法规、规章和政策,积极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立法工作。深入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加强行政执法和法律监督,促进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
(二十二)加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领导协调机制,形成全社会协同参与的工作合力。各级党委要统揽全局,把握方向,及时研究和解决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把党政力量、群团力量、企业力量、社会力量统一起来,发挥人大依法监督、政协民主监督作用。各级政府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纳入本行政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人员和资金保障,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责任。各级人力社保等部门要充分履行职责,认真做好调查研究、决策咨询、统筹协调、指导服务、检查督促和监察执法等工作。各级工会要积极反映职工群众呼声,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团结广大职工共建共享和谐劳动关系成果。各级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要积极反映企业利益诉求,依法维护企业权益,教育和引导企业经营者主动承担社会责任。
(二十三)加强劳动关系相关工作能力建设。重视加强各级政府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建设以及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统筹推进街道(乡镇)、社区(村)等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相关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和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加强对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其专业化水平。
(二十四)加强企业党组织和基层工会、团组织、企业代表组织、妇女组织建设。加强各类企业党建工作,重点在非公有制企业扩大党的组织覆盖和工作覆盖。坚持企业党建带群团建设,依法推动各类企业普遍建立工会,推动符合建团条件的企业,尤其是非公有制企业普遍建立团组织。深入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和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工业园区工会组织建设,健全产业工会组织体系。完善基层工会主席民主产生机制,探索基层工会干部社会化途径,健全保护基层工会干部合法权益制度。建立健全市、区政府与同级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支持工会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基层企业代表组织建设,支持企业代表组织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充分发挥企业代表组织对企业经营者的团结、服务、引导、教育作用。加强基层妇女组织建设,依法维护女性职工权益、保障妇女平等就业。
(二十五)深入推进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充分调动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及工业园区、行业系统的积极性,丰富创建内容,规范创建标准,改进创建评价,完善激励措施,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定期表彰创建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把对企业和企业经营者评先评优与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结合起来,不断推进创建活动深入开展。
(二十六)加大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大力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大意义,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宣传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取得的实际成效和工作经验,宣传企业关爱职工和职工奉献企业的先进典型,形成正确的舆论导向和强大舆论声势,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良好氛围。
【来源:2016年8月5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