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委,各区、县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14日
关于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创新事业单位管理,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转变职能、简政放权
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方式,增强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进一步减少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更多地管总量、管标准;改变机构编制单一审批制管理,逐步形成审批制与备案制相结合、编制保障与购买服务相结合、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管理方式。
(二)控制总量、优化配置
严格控制机构编制总量,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动态调整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机构编制潜力,着力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资源配置,通过内部挖潜,将调剂出来的编制用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亟需的领域。
(三)区别功能、分类管理
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分别实行编制审批制管理、备案制管理或不纳入编制管理,相应实施不同的登记管理方式。
(四)创新管理、强化服务
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切实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将可由第三方提供的事务性管理服务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研究实行事业单位人员额度管理,着力提高公益服务水平,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创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一)建立健全事业编制总量管理制度
1.以2012年底全市事业编制统计数据为基数,分级分部门对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全市事业编制总量包括经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各部门、各单位事业编制数量,以及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管理的未分配事业编制数量。
2.未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市级各部门、各单位及各区县不得突破已核定的事业编制总量。各部门、各单位确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原则上在本部门、本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
(二)合理调配使用事业编制
1.市机构编制部门可在市级部门之间、市与区县之间、区县与区县之间合理调剂事业编制。区县机构编制部门参照市机构编制部门工作方式,做好本区县事业编制调剂工作。各部门、各单位报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在各自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剂事业编制。
2.对因承接疏解人口需增加事业编制的区县,原则上从人口输出区调剂编制解决。
3.需安置军转干部到事业单位的,原则上应安置到有空编的事业单位;安置单位编制不足的,从其主管部门所属其他有空编的事业单位调剂解决。
(三)加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核定工作
1.对职能过于单一、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的事业单位,要予以撤并整合,并科学合理核定其编制。
2.原则上不得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不得增加财政补助事业编制数量。对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因核定类别需要将经费自理事业单位调整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必须按不低于15%的比例核减其事业编制,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
3.对因行政区划调整出现重复设置的事业单位,要予以合理整合,并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收回富余事业编制。
(四)严格管理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继续实行审批制管理,并进一步明确其职责任务、机构类型、领导职数、编制数额等。
2.对申请设立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的,要进行充分论证,严格掌握设立标准和条件。坚持增减平衡,原则上机构 “撤一建一”,所需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在内部调剂解决。
3.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科技馆等,要从严核定其编制。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加事业编制。
4.对承担义务教育、公共卫生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建立健全编制标准,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5.对现有公益一类事业单位,要在其主管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合理调整编制结构,优化编制配置,保证事业发展需要。
(五)区别管理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机构编制
1.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尚未制定编制标准且缺乏编制总量参考标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要合理核定其编制。对能够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益服务的,要采取购买服务方式,不再增设机构或增加编制。
2.对申请设立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已制定编制标准的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管理,并研究完善相关管理办法。
3.对现有高等学校、公立医院等,逐步创造条件,保留其事业单位性质,探索不再纳入编制管理。对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统计,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涉及与编制管理相关的财政经费、养老保险、户籍管理、出国交流、住房补贴等,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事业单位改革总体要求,依据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六)加强对行政类和经营类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
1.对划入行政类和经营类的事业单位,严格其在改革过渡期内的编制管理,不再增加编制,人员只出不进。今后不再批准设立行政类和经营类事业单位。
2.对划入行政类的事业单位,逐步将其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构或将其转为行政机构。每转一个行政编制的同时,要相应收回一个事业编制;编内人员离退休或调出的,及时收回编制。
3.对划入经营类的事业单位,按照分行业推进的原则逐步转为企业,并及时注销该事业单位,收回事业编制。
4.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涉及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按照“撤一建一”的原则予以设立。对为机关行使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逐步压缩规模,并积极推行社会化运行管理,今后原则上不再批准设立此类事业单位。
5.积极创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方式,符合条件的社会服务组织可依法通过登记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开展公益服务,不核定人员编制。
(七)强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监督管理
1.建立组织、机构编制、财政、人力社保、审计等多部门监督协商机制,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施分类监管。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对编制、人员、经费划拨的动态监测,及时发现并制止违规行为。
2.加强社会监督。完善信息公开制度,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向社会公示,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听证。
3.加强对各部门、各单位使用事业编制和执行相关规定情况的评估工作,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要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缓办理该部门、该单位机构编制审批事项。对虚报人员编制套取财政资金的,由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按其虚报数量收回编制,相关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
(一)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要创新公益服务提供方式,按照提供主体多元、提供方式多样的改革方向,加大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力度,调动社会力量、利用市场机制促进公益事业发展。
(二)对新增的公益服务项目,原则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不再增设事业单位或增加事业编制。
(三)对于机关后勤、公共设施管理、信息网络运行维护、便民服务电话接转、环卫清扫作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检验检测等事务性管理服务,一律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对原由事业单位提供的公益服务项目转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要相应核减事业编制,妥善安置相关人员。
四、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一)建立健全新设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对确需新设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探索实行新的用人机制。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业务岗位人员编制,对编内人员按现行办法管理。对工勤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人员编制,不再予以核定,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提供相应服务。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条件不成熟的,实行人员额度管理,由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工勤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人员额度,事业单位在人员额度范围内招聘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企业化方式管理。
(二)进一步完善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用人机制
全面梳理现有公益类事业单位岗位职责,明确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分类,并进一步细化专业技术岗位类别。重新核定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主体业务岗位人员编制。工勤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或实行人员额度管理。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对工勤岗位、专业技术岗位中的辅助业务岗位现有编内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只出不进,随自然减员逐步收回编制;对新进人员按照新的用人制度管理。
各区县、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加快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市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具体规划,组织制定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备案制管理办法、事业单位人员额度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登记制度,并牵头做好有关制度的组织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组织、人力社保、财政等部门分别负责制定本部门职责范围内有关政策,并做好组织落实工作。
【来源:2015年5月19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