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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教办〔202116

各区教委,燕山教委、经开区社会事业局各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的通知》(教材〔20193),市教委制定了《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教育体制改革专项小组2021年第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2021712


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材是指根据国家课程方案编写的、供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主要包括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和活动手册等)。

第三条 中小学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教材规划,合理规划本市中小学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

第五条 实行中小学教材审定制度,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出版、选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本市中小学教材实行国家、市、区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七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细化落实制定有关教材制度规范,指导监督各区和学校课程教材工作。组织国家课程教材的选用、使用工作,确保全面有效实施。负责地方课程教材规划、开发、审核和管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骨干培训、监测反馈等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教材编写、审核、出版、管理、研究队伍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第八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指导监督学校课程教材工作。负责本区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全面组织开展教学指导、教材全员培训以及检查监督等。对经本市初审、复审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在本区中小学进行试教试用、选用使用等进行统筹管理。负责本区中小学校本课程教材审核和管理。

第九条 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市区关于教材管理的政策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制度,选好用好教材。校本课程由学校开发,要立足学校特色教学资源,以多种呈现方式服务学生个性化学习需求,原则上不编写出版教材,确需编写出版的应报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

校本课程教材原则上不得跨校使用。区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控制校本课程教材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第十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应免费提供学生使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

第三章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

第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市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工作的统筹管理,领导和监督中小学教材选用工作。教材选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选用过程规范、有序,确保选出适合本市各区中小学使用的优质教材。

第十二条 中小学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以区为单位进行。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中小学教材选用委员会,负责本区教材选用工作。选用委员会由课程教材专家、教研员、中小学校长和教师等组成。

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第十三条 教材选用委员会分学科组提出初选意见,提交选用委员会进行充分讨论,决定选用结果。会议讨论情况和投票结果要记录在案。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在选用工作完成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本区教材选用结果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

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国家课程教材一经选用应当保持相对稳定。如需更换教材版本,由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专业机构征求使用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意见,形成评估报告,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选用其他版本教材。原则上从起始年级开始更换使用新版本教材

教材选用(包括重新选用)不得影响教学秩序,应确保课前到书

第十五条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于每年11月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备本区教材选用及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 国家课程教材使用坚持先培训后上课,全面提升教师铸魂育人能力。市、区教研部门及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加强教材配套资源及平台建设,支持教师日常教学工作。

第四章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

第十七条 地方课程教材依据本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地方课程教材开发指南、教育部中小学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相关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等编写修订,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对人才智力的需求,充分利用本市丰富优质的经济社会资源,支撑高水平教育现代化。教材编写修订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符合本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的方向和要求,体现首都气派、首都特色和首善标准。

第十八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单位应具备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条件。编写单位负责组建编写团队,审核编写人员条件并进行社会公示,对教材编写修订工作给予协调和保障。

第十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人员应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并由编写单位集中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编写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专业领域、职称等。

第二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一套教材原则上设一位主编,特殊情况可设两位主编。主编主要负责组织编制教材编写大纲、统稿和定稿,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审定后的地方课程教材原则上不更换主编,如有特殊情况,须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编写团队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专家、教研人员、中小学一线教师等组成,各类编写人员应保持合理结构和相对稳定,每册核心编写人员原则上不超过8人。

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编写团队中,应有在马克思主义理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等方面有较高造诣的专家。

鼓励国内高校和科研机构的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与中小学优秀教师共同编写教材。

第二十二条 地方课程教材实行周期修订制度,一般按学制周期修订出现以下情形,应及时修订

(一)教育部中小学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相关课程教学指导纲要、本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等编写依据发生变化。

(二)中央明确提出重要思想理论、重大战略部署进教材的要求

(三)经济、社会、科技等领域发生重大变化、取得重要成果,经国家权威部门认可的、改变现有认知的重要学术成果发布。

(四)发现教材内容有错误、不适宜或出现较大争议。

鼓励编写单位在教材使用中不断完善教材。修订后的教材须按相应程序送审。未按要求修订和送审的,不得使用。

第五章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

第二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完成编写修订后,须按规定进行审核。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专家委员会,负责审核地方课程教材。确有需要的,送市宣传、地图、民族宗教等主管部门进行专题审查。其中意识形态属性较强的教材送市委宣传部门进行政治把关。

教材出版部门成立专门政治把关机构,建强工作队伍和专家队伍,在所编修教材正式送审前,以外聘专家为主,进行专题自查,把好政治关。

第二十四条 本市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审查专家委员会成员由相关学科专家、课程专家、教研专家、一线教师等组成。审查人员须符合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一)(二)(三)和第十二条(一)规定的条件,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客观公正,作风严谨,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等,有计划地部署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

地方课程教材送审工作采取集中受理方式进行,具体受理时间和要求,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本市中小学实际教育教学需要确定并发布公告,教材编写单位根据公告送审教材。送审时应提供全套教材所有册次,不得将整套教材分册次分批送审。

对编写单位和人员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或存在其他不符合送审要求情形的教材,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新编教材和修订教材的审核分为初审和复审两个阶段。初审重点审核全套教材的编写思路、框架结构及章节内容。复审重点审核教材根据初审意见、试教试用以及一线教师审读反馈意见进行修改的情况。

初审通过后可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并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一学年试教试用,并选聘一线优秀教师进行审读,在教学环节对教材进行全面检验。试教试用范围不超过2个区,原则上应覆盖不同教育发展水平的区域和学校,且同一册教材在同一年级试教试用不超过2万名学生。

编写单位应根据试教试用情况和一线教师审读意见对教材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复审。复审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履行行政审定程序。审定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在全市范围内使用。逾期未报复审的地方课程教材将撤出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初审和复审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可分别在封面加印“经北京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初审通过”和“经北京市中小学教材审定委员会审定通过”字样。审定后的地方课程教材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七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依据本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地方课程教材开发指南、教育部中小学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以及相关课程教学指导纲要等,对照教育部《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九条、第十八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实行政治审核、专业审核、综合审核、专题审核和对比审核,严把政治关、科学关、适宜关。

第二十八条 地方课程教材审核按照个人审读、集体审核的方式开展,在个人审读基础上,召开集体审核会议,充分讨论形成审核意见。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不予通过”三种。

第六章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

第二十九条 地方课程教材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

第三十一条 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第七章 地方课程教材选用使用

第三十二条 中小学地方课程教材选用以区为单位进行,选用程序和办法按本办法第三章国家课程教材选用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地方课程教材必须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

第三十四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应建立地方课程教材实验准入评估机制,统筹考虑学段课时安排和区域实际,严格控制同一学校同一年级地方课程教材使用数量。

第三十五条 本市初审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应在规定范围和时间内进行试教试用。经评估允许进行试教试用的区和学校,应如实客观评价地方课程教材试教试用情况和使用效果。违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予以严肃追责。

第三十六条 本市审定通过的地方课程教材,其编写、出版单位须建立教材使用跟踪机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收集教材使用意见,每年形成教材使用跟踪报告提交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教材进行修订审核时作为必备的送审材料。

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建立地方课程教材选用、使用监测机制,对教材选用使用进行跟踪调查,定期对地方课程教材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并通报结果。

第三十七条 地方课程教材使用坚持先培训后上课,全面提升教师铸魂育人能力。市、区教研部门及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教材使用培训力度,加强教材配套资源及平台建设,支持教师日常教学工作。

第三十八条 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本市部分地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

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第八章 保障机制

第三十九条 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教材编写、审核、选用使用及跟踪评价等工作。对特殊教育教材等薄弱领域加大政策和财政经费支持力度。教材编写、出版单位应加大投入,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

第四十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和本市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教材奖励制度,建立本市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四十一条 教材定价应严格遵守“保本微利”原则。教材发行应确保“课前到书、人手一册”。

第四十二条 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信息平台,提高教材管理和服务效率。

第九章 检查监督

第四十三条 在教材审核、选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履职尽责,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

第四十四条 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全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和督导。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本区中小学教材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未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的教材在征订前应当由学校向学生发放教材征订清单,明示教材价格,切实保障学生自愿选购教材的权利。

第四十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

(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存在第四十六条情形。

(二)使用未经审定通过的教材。

(三)违反教材编写修订有关规定,擅自改动审定后的教材内容;不按要求聘请主编、组建编写队伍,存在挂名主编、不符合条件人员参与教材编写等现象。

(四)编写单位违反教材审核有关规定,不按要求、程序和标准送审。

(五)用地方课程教材或其他教材代替国家课程教材,以及其他严重影响教学秩序的情形。

(六)违规编写使用专题教育教材、读本。

(七)侵犯知识产权。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有关规定的教材编写人员,取消编写资格。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完善本区中小学教材管理政策,特别是要进一步细化本区中小学校本课程教材审核及管理要求。数字教材、教参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现行中小学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落实国家事权,切实提升教材建设与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教材是指供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职业学校课堂和实习实训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配套的音视频、图册等)。

第三条 职业院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服务高精尖产业结构、城市运行与发展、高品质民生对技术技能人才培养培训的需求。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在国家教材委员会指导和统筹下,实行市、区和学校分级管理。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负责本市职业院校教材建设与管理,设立市级教材建设管理机构,落实国家教材规划和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合理规划本市职业院校教材建设,指导监督各区和学校教材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区、职业院校应建立健全教材建设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负责制定审定各区和学校教材建设相关制度和规划、教材编写与出版、教材选用与征订、优秀教材推荐与评选,以及研究确定教材建设与管理经费的使用等。学校党委(党组织)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建设

第七条 市级教材建设管理机构,统筹规划教材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各区、职业院校开展教材建设工作。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机构、职业技术教育学会、职业教育集团(联盟)在教材建设中的作用。

第八条 教材建设主要包括教材规划、教材研究、教材开发、教材编写、出版审核等。

第九条 教材规划要注重顶层设计,各区、职业院校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教材建设三至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重点规划体现区域特色的公共选修课教材和国家规划教材以外的专业课教材,以及校本职业教育特色课程教材。

第十条 教材研究要确保教材建设的方向性、科学性和先进性,要依据技能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岗位标准,加强校企合作,开展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教材研究,以及适应北京职业教育教学改革的本土化教材和服务“一带一路”职业教育项目的国际化教材研究。

第十一条 教材开发要适应现代职业教育发展、满足教育教学改革要求、依规有序开展。公共基础课教材要与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生活教育等相融合,与企业文化、职业素质等内容相衔接。专业课教材要加强校企合作,与人才培养模式契合配套,与行业企业及职业岗位结合紧密。重点开发编写符合生产实际、反映行业发展新趋势和实际岗位新技术、新工艺、新流程、新规范的教材,开发编写满足工学结合、项目教学改革要求、“教学训做评”一体化的活页式、工作手册式等新型教材。

第十二条 教材编写要依据职业院校教材规划以及国家教学标准和职业标准(规范)等,服务学生成长成才和就业创业。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对教材编写质量负总责,主编资质、编写团队人员条件须符合教育部教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专业教材编写团队成员要有若干名行业企业技术人员或能工巧匠等。教材编写过程中应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各方面特别是一线师生和企业意见。教材编写完成后,应送一线任课教师和行业企业专业人员进行审读、试用,根据审读意见和试用情况修改完善教材。

第十三条 教材编审严格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凡编必审,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学校教材建设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委托熟悉职业教育和产业人才培养需求的专业机构或专家团队进行审核认定。未经审定的教材,不得印刷、出版。

第十四条 教材出版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对所出版的教材,有不少于3名具有相关学科专业背景和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在编专职编辑人员。具备教材使用培训、回访服务等可持续的专业服务能力。具有与教材出版相适应的资金和经营规模。最近5年内未受到出版主管部门的处罚,无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四章 教材管理

第十五条 教材管理包括教材选用、教材更新、教材征订、教材使用、教材评价和境外教材管理等。

第十六条 学校教材建设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关制度,确保选用使用教材符合正确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确保教师、学生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七条 学校要建立教材选用制度,明确分工、细化程序、强化责任,确保教材选用工作科学、规范、有序。教材选用实行备案审查制度,经学校教材建设管理机构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中等职业学校思想政治、语文、历史三科,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高等职业学校必须使用国家统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材、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国家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职业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高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程教材原则上从国家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规划教材目录中选用。不得以岗位培训教材取代专业课程教材,不得选用盗版、盗印教材。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要建立教材征订管理制度,严格规范教材征订渠道,加强教材采购工作的规范管理,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规范职业道德行为,确保教材保质、保量、按时发放到授课教师和学生手中,保障教育教学正常运行。

第十九条 学校要建立教材使用评价反馈机制。针对教师使用效果、学生使用情况等进行评价反馈。教材评价在课程结束学期期末进行,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相结合。学校教材建设管理机构要统一发布教材质量评价通知及教材质量评价表,汇总评价结果,分析教材使用成效,作为教材选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学校要建立重大舆情报告制度。在教材选用、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必须第一时间向学校教材建设管理机构报告、向上级教材管理行政部门汇报。坚持先口头汇报、后书面汇报程序,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妥善处理政策敏感问题,确保舆情风险化解在萌芽。

第五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一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撑全市职业院校教材研究、审核、指导、评价等工作,提升教材质量,打造精品教材。鼓励社会资金支持教材建设,加强教材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信息平台,提高教材管理服务效率。

第二十二条 承担国家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课程非统编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承担本市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厅局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编审人员所在单位应充分保证其工作时间,将编审任务纳入工作量计算,作为业绩考核、职务评聘的依据。落实国家和本市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二十三条 将教材建设与管理纳入教育督导,对职业院校教材选用、使用、编写、管理等进行检查和监督,督促指导学校完善实施细则。对教材管理落实不到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各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职业院校应根据本办法制定完善本区、学校教材管理制度,特别是要进一步细化校本教材审核及管理要求。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市其他现行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制度,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北京市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大中小学教材建设的意见,全面加强党的领导,切实提高教材建设和管理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教材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教材是指供普通高校使用的教学用书,以及作为教材内容组成部分的教学材料(如教材的配套音视频资源、图册等)。

  第三条 高校教材必须体现党和国家意志。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要求,体现中国和中华民族风格,体现党和国家对教育的基本要求,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体现人类文化知识积累和创新成果。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扎根中国大地,站稳中国立场,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学生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成为担当中华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第四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科学规划教材建设,重视教材质量,突出教材特色。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实行国家统一编写、统一审核、统一使用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落实国家关于高校教材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指导和统筹本市高校教材工作,明确教材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建立健全教材管理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市属高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各高校落实国家和本市教材建设相关政策,成立教材工作领导机构,明确专门工作部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负责教材规划、编写、审核、选用等。各高校党委对本校教材工作负总责

第三章 教材规划

  第七条 本市高校教材整体规划参照《北京市大中小学教材建设规划》。

    第八条 各高校须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学科优势、专业特色,制定本校教材建设规划。一般高校以选用教材为主,综合实力较强的高校要将编写教材作为规划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教材编写

  第九条 教材编写依据教材建设规划以及学科专业或课程教学标准,服务高等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教材编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有机融入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传统、法治意识和国家安全、民族团结以及生态文明教育,努力构建中国特色、融通中外的概念范畴、理论范式和话语体系,防范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的影响,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努力成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反映相关学科教学和科研最新进展,反映经济社会和科技发展对人才培养提出的新要求,全面准确阐述学科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方法和学术体系。选文篇目内容积极向上、导向正确,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正面,有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人才培养规律,能够满足教学需要。结构严谨、逻辑性强、体系完备,能反映教学内容的内在联系、发展规律及学科专业特有的思维方式。体现创新性和学科特色,富有启发性,有利于激发学习兴趣及创新潜能。

  (四)编排科学合理,符合学术规范。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有民族、地域、性别、职业、年龄歧视等内容,不得有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

  第十条 教材编写人员应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由所在单位公示。编写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四个自信”,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历史观、文化观、宗教观,没有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学术功底扎实,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熟悉高等教育教学实际,了解人才培养规律。了解教材编写工作,文字表达能力强。有丰富的教学、科研经验,新兴学科、紧缺专业可适当放宽要求。

  (三)遵纪守法,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社会形象和师德师风。

  (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从事教材编写修订工作。

  第十一条 教材编写实行主编负责制。主编主持编写工作并负责统稿,对教材总体质量负责,参编人员对所编写内容负责。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编写者对教材质量负全责。主编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正确的学术导向,政治敏锐性强,能够辨别并抵制各种错误政治观点和思潮,自觉运用中国特色话语体系。

  (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有深入研究和较高造诣,或是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在相关教材或学科教学方面取得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熟悉教材编写工作,有丰富的教材编写经验。

  第十二条 各高校教材须及时修订,根据党的理论创新成果、科学技术最新突破、学术研究最新进展等,充实新的内容。建立高校教材周期修订制度,原则上按学制周期修订。及时淘汰内容陈旧、缺乏特色或难以修订的教材。

  第十三条 各高校要加强教材编写队伍建设,注重培养优秀编写人才;支持全国知名专家、学术领军人物、学术水平高且教学经验丰富的学科带头人、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参加教材编写工作。加强与出版机构的协作,参与优秀教材选题遴选。

  市属“双一流”建设高校与高水平大学应发挥学科优势,积极组织编写教材,努力提升我国教材的原创性,打造精品教材。支持优秀教材走出去,扩大我国学术的国际影响力。

第五章 教材审核

      第十四条 高校教材实行分级分类审核,坚持凡编必审各高校负责审核本校组织编写的教材专家学者个人编写的教材由出版机构或所在单位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五条 教材审核应对照本办法第三、九条的具体要求进行全面审核,严把政治关、学术关,促进教材质量提升。政治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学术把关要重点审核教材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和适用性。

  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标准要有机融入教材内容,不能简单化、“两张皮”;政治上有错误的教材不能通过选文篇目内容消极、导向不正确的,选文作者历史评价或社会形象负面的、有重大争议的,必须更换教材编写人员政治立场、价值观和品德作风有问题的,必须更换

      第十六条 教材审核人员应包括相关学科专业领域专家和一线教师等。高校组织教材审核时,应有一定比例的校外专家参加

  审核人员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要求,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客观公正,作风严谨,经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同意。充分发挥高校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学会、行业组织专家的作用。

  实行教材编审分离制度,遵循回避原则。

  第十七条 教材审核采用个人审读与会议审核相结合的方式,经过集体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审核意见,得出审核结论。审核结论分“通过”“重新送审”和“不予通过”三种。

除统编教材外,本市高校教材审核实行盲审制度。具体审核程序由负责组织审核的机构制定。自然科学类教材可适当简化审核流程。

第六章 教材选用

   第十八条 各高校是教材选用工作主体,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校教材选用工作,制定教材选用管理办法,明确各类教材选用标准和程序。

  高校成立教材选用机构,具体承担教材选用工作,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专家须占有一定的比例。充分发挥学校有关职能部门和院(系)在教材选用使用中的重要作用。

  第十九条 教材选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凡选必审选用教材必须经过审核

  (二)质量第一。优先选用国家和省级规划教材、精品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三)适宜教学。符合本校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符合教学规律和认知规律,便于课堂教学,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四)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选用纪律和程序,严禁违规操作。

  政治立场和价值导向有问题的,内容陈旧、低水平重复、简单拼凑的教材,不得选用

  第二十条 教材选用坚持集体决策。教材选用机构组织专家通读备选教材,提出审读意见。召开审核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用结果实行公示和备案制度。教材选用结果在本校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教材工作领导机构审批并备案高校党委重点对哲学社会科学教材的选用进行政治把关

第七章 支持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利用现有政策和资金渠道支持高校教材建设。各高校应加大经费投入,保障教材编写、审核、选用、研究和队伍建设、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把教材建设作为高校学科专业建设、教学质量、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纳入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考核评估体系

  第二十四条 建立优秀教材编写激励保障机制,着力打造精品教材。承担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国家级科研课题承担国家规划专业核心课程教材编写修订任务,主编和核心编者视同承担省部级科研课题,享受相应政策待遇,作为参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万人计划”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成果。审核专家根据工作实际贡献和发挥的作用参照以上标准执行。教材编审工作纳入所在单位工作量考核,作为职务评聘、评优评先、岗位晋升的重要指标。落实国家和省级教材奖励制度,加大对优秀教材的支持。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高校教材工作开展检查监督,相关工作纳入教育督导考评体系。各高校要完善教材质量监控和评价机制,加强对本校教材工作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教材须停止使用,视情节轻重和所造成的影响,由上级或同级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由主管部门按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列入负面清单;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

  (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科学性错误。

  (三)教材所含链接内容存在问题,产生严重后果。

  (四)盗版盗印教材。

  (五)违规编写出版国家统编教材及其他公共基础必修课程教材。

  (六)用不正当手段严重影响教材审核、选用工作。

  (七)未按规定程序选用,选用未经审核或审核未通过的教材。

  (八)在教材中擅自使用国家规划教材标识,或使用可能误导高校教材选用的相似标识及表述,如标注主体或范围不明确的“规划教材”“示范教材”等字样,或擅自标注“全国”“国家”等字样。

  (九)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市高校应制定相关实施办法。作为教材使用的讲义、教案和教参以及数字教材参照本办法管理。高校选用境外教材的管理,按照《北京市学校选用境外教材管理办法》执行。高等职业学校教材的管理,按照《北京市职业院校教材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的相关规章制度,与本办法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已开始实施且难以立刻终止的,应在本办法印发之日起6个月内纠正

本办法由北京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来源:202189日,北京市教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