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笑
用人单位提问:公司会计小林最近怀孕,考虑到个人身体情况及上下班通勤负担后,向公司提出辞职。就此,公司人事部门心有疑虑,担心批准她的离职申请可能会带来相应的法律问题。那么,这么做究竟有无法律风险呢?
法官释法: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即,劳动基于自身考量、因个人原因,依法有权提前通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该种解除权并不因劳动者处于孕期而受到限制,因此,案例中的小林提出离职并无不当。
但需要强调的是,从劳动者角度来说,由于解除劳动关系意味着终止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与用人单位间的权益关系,因此在作出决定前,孕期女职工应慎重考虑,充分与家人协商。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由于劳动关系解除情节的法定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一方,因此为避免事后发生纠纷,在孕期女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建议用人单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要留存书面离职申请,由劳动者本人书写离职申请,明确具体离职原因;二要留存离职面谈记录,由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向其说明,法律对于孕期女职工的特殊保护规定及离职后社保减员问题,再次确认其申请离职原因;三要留存离职结算单,双方签字确认最后到岗日,以明确薪资结算及社保减员月份等事宜。简单地说,用人单位在遇到孕期女职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尽可能地留存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真实原因”,并存档备查。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法院)
【来源:2018年1月3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