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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诚协议 有没有法律效力?

      二孩家庭,妻子为了照顾两个孩子,不得不辞职在家做全职妈妈。时间一久,夫妻俩经常为了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应妻子要求,丈夫为了让妻子安心,同意签订“忠诚协议”,承诺若因男方原因导致离婚,丈夫净身出户,且要负担全部家庭债务。但当二人到公证处办理婚内财产约定公证时,却被认为内容“显失公平”,公证处拒绝办理。

      然而有这种需求的夫妻并不只有这么一对,夫妻间签订的“忠诚协议”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故事

      夫妻公证忠诚协议  因显失公平遭拒绝

      最近《扬子晚报》报道了这样一则消息:李女士和丈夫陈先生到南京公证处办理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公证。李女士提出约定,把夫妻二人现有的所有财产和未来取得的所有财产全部归属于女方,如果男方因各种问题导致夫妻离婚,丈夫陈先生“净身出户”,且要负担全部家庭债务。丈夫陈先生点头表示同意。

      公证员觉得两人可能存在“违法”转移财产的嫌疑,所以对夫妻二人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了解。经过公证员的调查,结果发现夫妻二人设定如此约定,是为了“赌一口气”。

      原来,李女士和陈先生生了第二个孩子。但双方老人年事已高,无法帮两人带小孩,请保姆又不放心,李女士无奈辞掉了收入不菲的工作,做全职太太在家带孩子。而最近,陈先生忙于工作赚钱,无法在家分担李女士的辛苦,李女士一人带两个孩子压力很大,夫妻经常为了家庭琐事争吵。

      结果,本来是女强人的李女士觉得自己在家带孩子牺牲很大,而丈夫现在因为在外赚钱表现得越来越强势,对自己已经缺少了最起码的尊重。而且,李女士还觉得,丈夫再这样继续下去,可能会弄出小二、小三,于是决定要办理这个财产约定公证。而陈先生为了维护家庭的稳定和谐,让妻子放心,也不得不同意办理这样一个公证。

      公证员因认为双方是明显的一时意气用事,拒绝办理公证。公证员还告诉夫妇俩,这一约定,在法律上也显失公平,将来一旦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很有可能因为显失公平而不被认可(实践中也有类似判例),因而劝导双方回家重新考虑,形成一个较为合理的财产约定再来公证处办理公证。

      争议

      夫妻“忠诚协议” 到底有没有法律效力?

      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放开,恐怕有不少二孩家庭面临着夫妻一方不得不辞去工作、全职照顾孩子的压力,最后做出牺牲的往往都是家庭中的女性。因失去工作和收入产生的不安全感所带来的猜忌和担心,恐怕不止李女士一个人有。还有很多女性在发现丈夫出轨后要求签署“忠诚协议”,欲用财产来约束丈夫的行为。记者上网搜索发现,有这方面需求和困惑的人不在少数,但很多人并不清楚这种“约束”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赵三平告诉记者,对于此类“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一直都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的规定属于道德义务,法律不宜介入。但也有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符合婚姻法关于“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精神,应该支持。

      判例

      男方出轨被剥夺家产 法院支持忠诚协议

      司法实践中,确实有认定这类协议无效的判例,但也有不少支持的判例。2014年2月,安徽枞阳法院便对这样一起诉讼做出了支持的判决。

      案件原告孙某是80后,于2011年2月经人介绍与被告方某相识,同年10月两人登记结婚,2012年10月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宝宝。然而2012年12月,刚生完孩子的孙某发现丈夫方某竟有了外遇,双方开始争吵不断。

      考虑孩子幼小,孙某没有提出与方某离婚。为了拴住丈夫的心,这对小夫妻经协商,订立了一份“忠诚协议”,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发现一方出轨,则:1、给予另一方10万元的赔偿金;2、无条件同意离婚;3、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4、无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协议签订后,妻子孙某发现丈夫再次背叛了自己,心灰意冷的她将丈夫方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方某履行“忠诚协议”所确定的义务。

      枞阳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之间单纯就放弃财产或者约定由出轨方给予受害方一定的赔偿金,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条件下自愿签订的,协议内容也没有损害他人利益,该协议应认定为有效。

      而离婚自由是法律规定的权利,法院判准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子女的抚养也应按照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原则确定,而不能作为对过错方的一种惩罚。鉴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二人离婚,男方赔偿女方精神抚慰金1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归女方所有。但孩子却判给了男方。

      观点

      两个人你情我愿的决定  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赵三平表示,在文章开头提及的事件中,公证员提出由于协议显失公平所以拒绝公证,正反映了法律规定的含糊性以及社会对夫妻忠诚协议的分歧。

      在夫妻签署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的问题上,赵三平律师则认为,关于夫妻忠诚并不仅仅是道德义务,婚姻法中规定的忠诚义务,是基于夫妻关系而确立的,这已经不仅仅是道德范畴提倡的问题,而是法定的要求。只不过,由于该条款规定得过于模糊且缺乏可操作性,使得实践中无法直接适用该条款进行评判。而夫妻忠诚协议,恰恰把违反忠诚义务具体化、物质化,使之具有了可操作性。

      在赵三平看来,两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自愿增设了关于身份关系的违约责任条款,没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并且符合合同的有效要件,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从安徽枞阳法院的判决来看,关于孩子抚养权的约定并未被法院支持,但是关于财产的约定都被支持了。对此赵三平分析,在该案中关于财产内容的约定,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得到了法院支持。但孩子的抚养权属于人身属性,应当以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标准,所以法院才没有支持。

      提醒

      夫妻商量忠诚协议  财产约定不宜过高

      还有人咨询,如果“忠诚协议”分割的财产里涉及夫或妻的个人财产,尤其像价值较大的房产,如果是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分割的约定是否有效?对此,赵三平表示,理论上讲,父母出资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就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父母和其子女之间是赠予关系。那么,既然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其所有权人就应有权处分。

      但赵三平也指出,夫妻忠诚协议的财产约定不能过高,这一点需要注意。否则在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法官可以选择部分不予支持。

      赵三平表示,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问题虽然认识上有分歧,但总的来说,“忠诚协议”有比没有好,签“忠诚协议”不失为一种自我保护的办法。即便法院不完全支持,“忠诚协议”在离婚诉讼中也有可能会起到一定的证据作用。但感情婚姻并不是一纸协议就能约束到位的,还需要夫妻双方更多的沟通与宽容。

      本报记者 张蕾 J009 

      今日我坐堂

      赵三平律师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而且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来源:2016年2月2日《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