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采取何种方式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答: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向其所在的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若作出政务处分时,被审查调查人已被终止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的,一般不再向其所在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通报。
(2)若被审查调查人同时系其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政协常委会组成人员,且人事关系在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的,政务处分决定在主送该人大机关或者政协机关的同时即完成了处分的通报。
(3)若作出政务处分后,需要终止其人大代表资格或者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的,鉴于相应党委将按程序通知其本级人大常委会党组或者政协党组履行上述处分事项,监察机关一般亦无需重复通知。
(4)除上述3种情形外,一般可以通过函告方式通报。
(钟纪晟)
【来源:2019年11月6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