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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党纪处分条例中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起档的条款时,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可否直接减轻处分?

      问: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以撤销党内职务处分起档的条款时,有减轻处分情节的,可否直接减轻处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系纪法衔接条款,属于已经涉嫌犯罪或者已被司法机关确认构成犯罪的情形,不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规定。其中第三十一条属于司法机关已经作出生效判决或者决定的情形,所有情节在处理时司法机关均已考虑,在党纪处分时不能再重复考虑。

      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的规定,第五十条第一款等以撤销党内职务起档的条款,虽然只规定了一个处分幅度,但处分幅度内规定了一个以上处分档次,不属于不适用减轻处分的情形,可以适用减轻处分条款,且不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八条关于“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的规定报批。但是否给予减轻处分必须综合判断全案情况,慎重决定,不宜简单依据被审查调查人在审查调查期间如实说明即一律给予减轻处分。(钟纪晟)

      【来源:2019年10月9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