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被审查对象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监委和公安机关分别立案调查、侦查的案件,移送起诉的时候是合并移送还是分别移送?如何做到同步起诉?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刑事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若其他刑事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全案调查、侦查终结前,监察机关应当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商移送起诉相关事宜,一般情况下,采取分别移送起诉的方式,即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由监察机关移送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涉嫌其他刑事犯罪问题由公安机关移送其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并由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并案审查起诉、一并提起公诉。
实践中,对被调查人涉及多个罪名,有的是监委在调查的,有的是公安机关在侦查的,要做到同步起诉(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需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监察机关需依法统筹职务犯罪案件调查和公安机关侦查工作,优化调查、侦查工作安排,确保调查终结与侦查终结基本同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若被调查人被留置的,公安机关在留置期限届满前一般不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但可以由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前进行初查时,对被调查人进行询问。必要时,公安机关在立案侦查后,可以在留置期限届满前3日内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
(2)监察机关需依法确定职务犯罪案件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的起诉、审判管辖,在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之前,与公安机关协商,确定是否需要异地起诉、审判。拟异地起诉、审判的,商请同级检察机关依法确定管辖,将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案件与涉嫌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指定同一个检察机关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同级审判机关按照刑事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
(3)监察机关在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职务犯罪案件时,经提前与公安机关协商,尽可能同步提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确保调查、侦查工作同步推进,防止因公安机关侦查取证不到位被检察机关退回补充侦查,进而影响检察机关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
(4)监察机关将职务犯罪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督促公安机关在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尽快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确因案情复杂等原因难以及时侦查终结的,可以在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提起公诉前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至迟在法院对职务犯罪案件一审判决宣告前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补充起诉。
(5)被调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监察机关自行或者根据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其还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的,可以依法开展调查,并协调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一般情况下,监察机关应当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完成调查工作,并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以确保检察机关并案审查,一并提起公诉。监察机关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前没有调查终结的,可以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至迟在法院一审判决前,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由检察机关并案审查或者补充起诉。确因案情复杂在法院判决宣告后,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可以由检察机关另案提起公诉。(钟纪晟)
【来源:2019年9月25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