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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情况的调研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在企业高校落地生根

——关于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情况的调研

      为探索加强对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监督的有效途径,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和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近日,海南省纪委监委组织部成立课题组,围绕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组织建设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力求精准发现问题,为推动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提供对策,切实压实、压紧省管企业、省属高校全面从严治党责任。

  监督执纪问责有效推进

  目前,海南省共有省管企业12家、有省属高校10家。省管企业、省属高校本级党员人数14140名、监察对象7551名,下属单位党员人数37422名、监察对象21080名。目前,12家省管企业(不含下属单位)共配备纪检监察干部674名,其中专职80名、兼职594名。10家省属高校中,现有纪委书记7名、副书记5名、委员37名,配备纪检监察干部140名,其中专职41名、兼职99名。据统计,2017年以来,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共受理信访举报803件749人,处置问题线索687件648人,初核371件375人,立案91件130人,问责34件57人。

  从违纪违法类别来看,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中,违反政治纪律的占2.24%,违反组织纪律的占5.22%,违反廉洁纪律的占32.83%,违反工作纪律的占20.89%,违反生活纪律的占1.49%,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占42.54%。受处分人员中,违反多项纪律或者违纪同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占5.21%。

  从主体职级构成来看,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受到党纪处分的人员中,厅级人员6名,占4.48%;处级人员31名,占23.13%;其他人员97名,占72.39%,违纪人员主体在基层。

  从案件形态构成来看,省管企业和省属高校违纪违法人员中,受到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82人,占61.19%;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的19人,占14.18%;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33人,占24.63%,其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追究刑事责任的11人,占8.21%。

  当前存在履职不充分的问题

  组织建设比较薄弱。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省管企业、省属高校内设纪检监察机构设置不完善、不规范,部分省管企业、省属高校未按规定设立纪委,监督还未实现全覆盖。二是人员配备不科学。部分省管企业纪检监察机构人员配备比较随意,专职纪检监察干部配备不足,专职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与党员比例为1:305,与监察对象比例为1:209。三是落实“三转”不到位。部分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与审计、工会、监事会或者党政办合署办公,有的纪委书记身兼数职,或多或少存在偏离主业的情况。

  体制机制尚不健全。一是权威性独立性不强。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委实行省纪委和所在单位党委双重管理体制,但调研发现,一些纪检监察机构受所在单位环境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仍以所在单位党委领导为主,监督效果不佳。二是工作机制不够顺畅。部分省管企业、省属高校重业务、轻党建,部分纪检监察机构在监督执纪问责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在向省纪委监委及时沟通汇报以及如何在上级纪委指导下开展工作等机制不够顺畅,监督执纪效果没有充分发挥。

  职能作用发挥不佳。一是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有些省管企业、省属高校领导没有把监督责任放在主体责任同等位置上来抓,认为监督责任完全是纪委的事,个别人甚至给纪委履行监督责任设置障碍。二是监督存在“宽松软”现象。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对单位领导尤其是领导班子成员存在的问题,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该约谈的不约谈,监督流于形式。三是职责权限有所限制。目前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只能履行部分纪检监察职能,履职不够充分。

  干部队伍有待加强。一是专业素质不强。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人员多数是半路出家,纪检监察相关专业人员比例不足10%,很多干部缺乏系统培训,对纪检监察新任务新要求掌握不准确不全面。二是普遍存在本领恐慌。有相当数量的干部对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和新时期纪检监察业务理解掌握有限,发现问题和处置问题能力有待加强,至今仍有部分单位纪委“零立案”。在案件查办方面,一些干部在调查取证、谈话突破等工作上还缺乏必要的工作经验和能力,导致线索处理不及时、不科学,特别是遇到相对复杂的违纪违规问题,在调查、定性、量纪过程中还存在较大困难。三是干部作风有待加强。部分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认为自己不是“正规军”,工作作风、组织纪律有所松懈,有的甚至出现“灯下黑”问题。

  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落地生根

  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建立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在省纪委监委领导下,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分管,相关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省纪委监委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协助推进的工作机制。省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定期或不定期约谈省管企业、省属高校主要负责人,督促其正确履行职责,压实党委主体责任;省纪委监委相关对口联系部门要经常约谈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听取工作汇报,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工作,按要求组织开展政治生态调研。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组织机构设置,建立健全相关纪检监察机构,规范编制职数,配齐配强人员,由省监委派出监察机构,实现对省管企业、省属高校行使公权力的工作人员监察全覆盖。

  增强监督机构权威性独立性。一是严格落实提名考察办法,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实行交流任职。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所在单位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省纪委监委报告。二是严格落实“三转”要求。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不兼任其他职务或分管其他工作。三是推动落实“两个责任”。进一步细化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职责,明确监督责任,找准自身职责定位,切实推动党委主体责任履行到位。认真甄别系统内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面摸清监察对象情况,明确监察范围,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字准,为行使监察权限,依法开展监察监督奠定基础。

  建立沟通协作机制。整合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资源,由省纪委监委统一指挥,按照“一案一授权”“一事一授权”原则开展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集中火力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建立指定管辖办案制度,减少办案阻力,提高办案效率。完善审理工作机制,解决省管企业、省属高校案件审理质量不高、把关不严的问题。对于一些省管企业、省属高校急需但难以充分授权的调查措施,明确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可直接到所在地方纪委监委开具调查文书权限,解决调查取证难、手续繁琐等问题。省纪委监委要强化对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做到经验共享、难题共解、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确保沟通协作机制灵活畅通。

  严把选人用人关口。一是选好配强领导班子。用足用活提名考察权,拓宽选人用人视野和渠道,注重从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表现突出的优秀干部中选拔人才。二是严把干部入口关。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入职、调动要向省纪委监委报备,要注重从公、检、法以及审计、财政、税务等部门中选任专业化突出的干部。三是加大交流轮岗力度。进一步明确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委书记、副书记不得在同一岗位任职超过两届。要畅通干部进出口通道,构建干部系统内外交流循环机制。

  加强干部能力建设。按照分级分类和全员培训的原则,采取专题学习、交流座谈与自主学习、集中培训、理论考试、实战比武相结合等方式,加大挂职锻炼和干部跟班学习力度,着力提升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能力素质和业务水平。坚持严管厚爱,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爱护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尽可能把其纳入省纪委监委统一管理,破除其被边缘化的惯性思维。加强监督管理,在纪律作风方面,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干部与纪委监委机关干部统一标准,没有例外,严防“灯下黑”。

  健全绩效考核制度。把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纳入省纪委监委部门绩效考核范围,制定相应指标进行考核。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省纪委监委会同省委组织部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任免、薪酬、奖惩等事项挂钩。督促省管企业、省属高校纪检监察机构建立完善内部绩效考核工作制度,一般干部的考核、培训、奖惩等工作由企业、高校自行负责。(海南省纪委监委组织部课题组)

      【来源:2019年5月23日《中国纪检监察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