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祥明
谋划工作要运用法治思维,处理问题要运用法治方式。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要在准确理解和把握法治思维内涵的基础上,积极探索法治思维的培育路径,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进行了专门部署,标志着我们党对法治思维的认识、对领导干部素质和能力建设的认识都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对于领导干部而言,掌握和运用法治思维,需要重点强调六个维度。
法治思维是一种规则思维。规则就是人们普遍认同的行为规范,具有稳定性、可预期和可执行的特点。任何法律均得从预设规则着手,明确告诉人们哪些可以做、哪些不能做,以及如何来做。有了法律规则,人们对自己乃至他人的行为及其法律后果就有了稳定的预期,便会依此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调整和规范。一方面,要把法律制定得更加周密、更加完善;另一方面,要狠抓法律贯彻落实,让守法观念渗透到每一个人心中,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和道德底线,让破坏法律的人受到惩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底线不能逾越、法律红线不能碰触,正是对法治思维严守规则的深刻揭示。
法治思维是一种程序思维。程序的本质是一种形式合理性。正义不仅要得到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这种看得见的方式就是程序。法治思维要求重视程序,充分发挥程序的作用。遇到有争议或纠纷的问题,即使是非对错很清晰,也要善于考虑程序上的处理方式,让争议各方平等地发表意见。如果法律程序不到位,决定可能无效甚至违法。程序上的瑕疵或者不能做到公开透明,都会严重影响执法和司法的公信力。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等方面都强调程序的重要性,特别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以“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是程序思维的鲜明体现。
法治思维是一种权利思维。法治既授予权力,更约束权力。权力是由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赋予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守法定权限程序。为了保障人民权益,推进公权力机关的机构、职能、权限和责任的法定化,确定公权力行使的基本规则,规范公权力运行就成为法治的基本任务之一。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公权力行使者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不得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形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要清醒认识到权力的本质和有限性,树立正确的权力观、法治观。对于公民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人民的权利和自由应得到更广泛的保障,领导干部要强化公民权利保障的意识,并积极付诸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实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就是权限思维的体现,对于遏制权力滥用,防止滋生腐败意义重大。
法治思维是一种责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有多大担当才能干多大事业,尽多大责任才会有多大成就。权力和责任是对等的,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滥权要追究,行使权力就要承担责任。法治思维要求从权力和责任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要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并出台一系列党规党纪,就是要警示全党,失责就要问责。在权力和责任的关系上,责任是第一位的。
法治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一方面,要尊重事实与逻辑。法律思维不是不关注情理,而是在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关注情理。大众思维多属道德思维,是一种以善恶评价为中心的思维活动;而法律思维是以事实与规则认定为中心的思维活动。因此,法律思维首先是服从规则及其逻辑,而不受情感因素的左右。具体到公权力主体,就是应当在注重缜密的法律逻辑的前提下,再考虑“情”的因素。另一方面,要注重价值权衡。法治的突出特征在于对各种价值和正当利益的合理平衡,要求我们看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要依法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局部和全局、个别和一般的关系。对于公权力机关而言,在执法、司法过程中不仅要解决某个具体问题,也必须考虑到处理方式可能引发的其他问题。目前我国法治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少与决策只顾眼前、不顾长远有关;一些地方出现的群体性事件,也与决策失当导致利益失衡有关。执法司法要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其实就是理性思维的体现。
法治思维是一种建设性思维。建设性思维是以建设社会、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为目的的思维。法治是建设性的治国理政方式,这与革命思维有本质区别。革命思维的特征就是破坏,破坏旧的制度、秩序和国家机器。建设性思维也不同于运动思维,前者注重常规、持久,后者注重突击、临时。从国家治理看,运动思维与革命思维相联系,往往是破坏性的,而建设性思维更加注重社会问题的制度化解决。我国调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以定纷止争、维护权利、实质性地解决社会问题为旨归,体现了清晰的建设性思维,对促进社会和谐发挥着重要作用。
【来源:2017年8月7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