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京晶 杨朔
案情回顾
黄某因摘取了住宅楼前的香椿,与邻居张某发生纠纷,张某坚称该香椿树归其个人所有。在双方的拉扯中,黄某的背包严重损坏。后在民警的协调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黄某赔偿张某1000元。事后,黄某认为该协议是张某通过坐地不起的方式“要挟”而签订的,要求对方返还赔偿款,并赔偿损坏的背包。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了黄某的全部诉请。
法官说法
虽然黄某事后对协议有异议,但上面有他本人签字,且并无证据显示协议在签订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是无效的情形,因此法院认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现双方已经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完毕,黄某的要求于法无据。
民事和解协议是争议双方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方案,属于民法上的合同,具有确认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效力。黄某与张某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就此事再不追究双方责任,一次性解决”,意味着双方均自愿放弃协议中约定内容以外的所有请求,因此黄某不能再主张赔偿损害的背包。
判断双方签订的民事和解协议是否有效,应遵照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三条载明,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胁迫是指以将要发生的损害相威胁,威胁内容往往涉及危害对方及其亲友的健康、生命、财产等,迫使对方产生恐惧并因此而做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同时,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本案中,黄某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具备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黄某虽称自己被“要挟”,但从常理看张某坐地不起的行为并不足以使黄某因恐惧心理而签订和解协议,黄某所谓的“要挟”不构成民法上能够导致民事行为被撤销的胁迫行为。黄某也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张某存在胁迫行为,因此承担败诉的风险。
“以和为贵”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纠纷发生后,双方应充分沟通,妥善处理负面情绪,相互理解,从而达成解决纠纷的合意。和解协议签订后,双方应秉承诚实信用原则,妥善履行协议确立的责任和义务,不应随意反悔。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2022年4月6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