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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敲警钟 诚信迎研考

本报记者  马明星

      2021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12月26日开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和代替考试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记者梳理了往年与考试作弊相关的案例,提醒研考生要细读考规,了解法律,诚信应考。

案例一:章某、吕某等组织考试作弊案

      裁判要点:在某国家级考试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向30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属于情节严重。

      (一)基本案情

      2016年,被告人章某设计以无线电设备传输考试答案的方式,在2017年管理类专业考试中组织作弊,并以承诺保过的方式发展生源。被告人吕某通过被告人李某,与章某建立联系。吕某、宗某为章某招募考生,并从中获取收益。

      2016年12月24日上午,章某、吕某、夏某、宗某、李某、封某组织33名考生在2017年某国家级考试中作弊。章某、李某、封某在不同酒店为在三个考点参与作弊的考生发送答案。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认为:被告人章某、吕某、夏某等在国家级考试中组织多名考生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章某、吕某、夏某、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分别以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被告人吕某、夏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宗某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封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二:李某非法出售答案案

      裁判要点: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联系考生推销作弊手段,并通过网络购买2016年某国家级考试答案。李某与考生彭某签订协议,约定帮助彭某利用作弊的方式通过考试后,由彭某支付其4万元报酬,并先行收取0.4万元。2016年9月,李某获取通过网络购买的考试答案后,利用无线电设备向参加国家级考试的考生彭某发送考试答案,并通过手机微信向有购买意向的20名考生发送考试答案,被当场抓获。经比对,李某提供给考生用于作弊的考试答案正确率分别为75%和71.9%。

      (二)裁判结果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李某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考试答案,属于非法出售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答案,构成非法出售答案罪。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和坦白、退赃等情节,以非法出售答案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王某、翁某等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案

      裁判要点: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而后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应当数罪并罚。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系某大学教授,自2004年起参加某国家级考试的命题工作。2017年7月,翁某提出、授意王某利用参加命题便利,获取非其出题的某专业试题、答案,由其在培训机构中讲课使用,事后王某从翁某处获取120万元。翁某非法获取信息后,先后联系被告人许某、杨某、刘某,商定采用以封闭式小班培训的手段,并收取每名学员数万元以上高额费用,宣称“考前绝密”“不过退款”。经有关部门认定,上述内容与考试试题高度重合。

      (二)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通市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命题组成员,非法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试题、答案,并提供给翁某在对外培训中使用获利。被告人王某、翁某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对王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对翁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来源:2020年12月26日《北京考试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