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纪委监委通报5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分别是:
1.门头沟区民防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曹志远公车私用问题。2014年7月12日(周六),曹志远驾驶区民防局公务用车前往北戴河度假,7月13日返京;2014年8月9日(周六),曹志远再次驾驶上述公务用车前往五台山度假,8月10日返京。曹志远两次因私出京共花费单位ETC通行费及油费1438.72元,后曹志远主动将上述款项上交。2019年9月,经门头沟区纪委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曹志远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通州区属国有公司北京通盛达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公司及下属公司滥发补贴问题。2012年1月至2018年3月间,北京通盛达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公司及下属多家二级公司违反廉洁纪律向相关负责人发放通讯补助。其中,北京通盛达交通运输经营管理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通州区汽车二场党支部书记、经理王玉增获得人民币40631.21元;通州区汽车二场副经理、北京市恒基客运有限公司经理刘兵峰获得人民币20155.71元;通州区汽车二场副经理郭强获得人民币8098.3元;通州区汽车二场副经理郝斌获得人民币4075元;北京陆路顺汽车租赁中心副经理邓晶获得人民币7050元;北京市通安出租汽车服务公司副经理李广祥获得人民币6708.04元;北京市通安出租汽车服务公司经理、北京市通州天运出租汽车公司经理邹振山获得人民币21219.13元。2019年7月,通州区纪委监委决定,给予王玉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刘兵峰、郭强、郝斌、邓晶、李广祥党内警告处分;由于邹振山于2018年6月受到党纪处分,加重给予其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3.延庆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中心总经理陈志海违规同时占用两处办公用房问题。2013年3月至2016年6月,陈志海在担任延庆县(区)委经济和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委员、副主任期间,在延庆东部山区农副产品加工基地使用办公用房一间,面积约36平方米。2016年6月起,陈志海担任延庆区永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永宁镇政府为其配置办公用房一间,面积约30平方米,但此后陈志海仍继续占用位于延庆东部山区农副产品加工基地的办公用房,违规同时占用两处办公用房,且办公用房面积超标,直至2019年初市委巡视组反馈问题后才进行整改。2019年9月,延庆区纪委决定,并报区委批准,给予陈志海党内警告处分。
4.延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信息中心主任祁书庞因私使用公务用车和ETC速通卡问题。2012年3月至2017年6月期间,祁书庞先后14次驾驶单位公车到京外及本市其他区处理私事,燃油费消费人民币3256.93元;先后34次因私使用单位ETC速通卡刷卡消费人民币4344.50元。以上共计消费人民币7601.43元。2019年4月,延庆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决定,给予祁书庞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其退赔相关违纪款。
5.延庆区园林绿化局康庄林业工作站科员谢凯违规使用公务用车问题。2018年3月至2018年4月期间,谢凯先后6次驾驶康庄林业工作站巡查用车回家就餐并将该车停放在自家门口。2019年1月,康庄镇党委决定,给予谢凯党内警告处分。(北京市纪委监委)
【来源:2019年10月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