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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取科研经费576万 中国石油大学教授被判刑

      法制晚报讯(记者 洪雪)身为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教授的王新海,利用自己教授以及科研项目负责人等职务便利,套取科研经费576万余元,并将其中部分以自己学生、姐姐、女儿的名义据为己有。另外,为感谢他人在获取科研项目上帮助,他还行贿50万元。赃款被其妻子用来购买理财产品,当审计部门发现其贪污的线索后,王海新让妻子赶紧退赔。

      昨日记者获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贪污罪、行贿罪,数罪并罚,终审判处王新海有期徒刑11年半,并处罚金200万元。

      事件

      教授套取三笔科研经费

      55岁的王新海,硕士研究生学历,案发前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石油天然气工程学院教授,2009年之前,系长江大学教师。法院查明,王新海套取了三笔科研经费共计576万余元,并将其中的70万余元据为己有。

      第一笔发生在2009年至2011年间,王新海利用担任中国石油大学(北京)(以下简称石油大学)、长江大学教授并担任《物探新方法新技术研究》科研项目下《地球化学勘探新方法与应用研究》课题负责人的职务便利,伙同方某旺、唐某(均另案处理),通过虚报劳务费、交通费、服务费等方式,骗取石油大学、长江大学科研经费共计314万余元。其中王新海分得70万余元。

      王新海说,2010年5月、6月,“化探”项目获审批后,他告诉唐某项目经费510万元,实际需要约100万元。唐某提出剩下的经费扣除学校的管理费用,唐某留下满意的部分后都给他。2010年6月,他把方某旺也拉了进来,之所以这样做,除了唐某和方某旺是他的同乡外,方某旺的哥哥方某亮负责中石油科技管理工作。唐某是通过方某旺才拿到“化探”项目的。他作为石油大学的教授,可以以石油大学的名义拿项目。他作为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具有管理权,可以通过找发票套取经费后其几个人分。

      使用学生名字开银行卡

      第二笔发生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王新海如法炮制,通过虚构北京山漠海疆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协助开展科研工作的事实,由该公司开具覆压孔渗实验费、服务费、技术合作费等内容发票,先后套取上述二学校科研经费205.99万元并据为己有。

      第三笔发生在2014年至2015年期间,王新海轻车熟路,利用上述职务便利,通过虚构他人劳务支出、冒用他人签名、实际控制他人名下银行卡的方式,先后套取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支出科研经费共计人民币56.05万元,并将其中人民币47.082万元据为己有。

       “我就是北京山漠海疆的公司法人。”王新海承认,这期间自己虚开了8个人的银行卡,用于支取所谓的劳务费,“就是填写劳务清单,姓名和身份证号都是学生的。”

      王新海表示,办理的8个人的银行卡中,除了几个自己的学生外,还有其大姐、外甥和女儿名字的银行卡,“我是项目负责人,有权力制作劳务费用发放表,我把八人银行卡的卡号放入发放表,等钱到了这八个账户后,我不定期把钱通过ATM转到妻子杨某的银行账户中,由杨某进行理财了”。

      审计被发现主动退224万

      在审计机关对石油大学审计中发现被告人王新海涉嫌贪污的线索,石油大学责令王新海交代问题、退回赃款后,王新海分别于2014年4月和6月向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退回224.06万元。

      王新海表示,审计署审计石油大学后,2014年4月,石油大学分管科研、财务的两位副校长,科研、财务、审计三位处长约谈其,指出审计发现山漠海疆公司法人是其本人,其将科研项目包给山漠海疆公司违反相关规定,希望其退回这部分钱款。后妻子杨某按照其的要求,把144.36万元转回石油大学的账户。长江大学财务科长告诉其,审计部门曾了解其是否将山漠海疆公司钱款返还长江大学的情况后,其让杨某从公司账户将钱款退还长江大学。

      感谢他人帮助行贿50万

      除了套取科研经费外,法院还查明王新海行贿。2009年至2013年间,为承接中石油的科研项目,王新海直接或通过魏某(方某亮的妻子,另案处理)给予中石油科技管理部副主任、副总经理方某亮(另案处理)50万元。

      王新海曾供述说,给方某亮送钱是因为方某亮是中石油科技管理部的领导,他想跟方某亮搞好关系。方能提前知道中石油的重点发展计划,提供科研项目信息让他提前做准备,他也希望方在项目审批时给他帮忙,而且有些项目没有方某亮的审批同意就做不成。

      王新海表示,2009年至2014年5年间,他给过方某亮和其妻子共五次钱,其中4次每次都是10万元现金,还有1次是20万元现金。“2009年底,我约方某亮夫妇吃饭,吃饭时他跟方某亮聊了自己最近科研项目的进展情况。饭后,方某亮夫妇开车送我到附近的地铁站坐车,我在下车前把事先准备好的10万元放在车后排上。当时钱是用牛皮纸档案袋装的,外面还套了塑料袋。我当时说了一句项目资料放这了,帮我看看,就下车了。”

      2010年、2011年他都是用同样的方式,给了方某亮各10万元。2012年,他约方某亮的妻子魏某吃饭时,趁魏某上洗手间把10万元塞到魏某的包里,2013年,他约方某亮、魏某吃饭后做足疗。做完足疗,又是方某亮夫妇开车送他到地铁站,下车前他把20万元现金放在车里,说了一句东西放这了就下车了。

      “方某亮是我同学,2004年我孩子来北京上大学,他送了5000元的礼金,并请我吃饭,次数多了,我就不好意思了,之所以给他大笔金额,是为了表示感谢。”在法庭上,王新海说。

      庭审

      被告人认可贪污不承认行贿

      在法庭上,王新海认可贪污罪,但辩称其套取的科研经费用于科研项目支出,且于2014年退回石油大学和长江大学,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对于行贿方某亮,他表示给方某亮钱款是基于人情往来,不属贿赂款项,亦未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审维持一审判决

      2017年8月,一中院以贪污罪,判处王新海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百万元。

      一审判决后,王新海不服,提起上诉。王新海提出,外协是学校行为,采用签外协报劳务费是以变通方法解决报销在研究、实验中产生的相关费用,是为了科研顺利运行。其没有向学校隐瞒他本人是外协方的法人,外协经费其已在立案前退回学校了,并认为一审判决事实不清,量刑过重。

      2017年12月28日,北京市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王新海的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18年1月8日《法制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