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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办公用房标准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2014年11月24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印发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遵照执行。《标准》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规模和标准、功能以及管理和监督等均做了详细的规定,标准还规定了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面积。我院参照《标准》的要求执行,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行政工作人员办公室面积标准:正局级:30m2;副局级:24 m2;正处级:18 m2;副处级:12 m2;处级以下:9 m2

      二、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执行《标准》中规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得出现超标使用办公用房的现象。

      三、各单位、部门按照在编在职人员数再次核定相应的办公用房面积。核定后存在超过面积标准的单位、部门务必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认真清理整改。整改方案报至纪监审处和资产管理处。

      四、在清理整改过程中不得私自改变建筑物结构。

      各单位、部门应充分认识到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以确保清理整改工作的及时顺利完成。

纪监审处

资产管理处

2015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