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目前的位置: 首页» 廉政文化» 论文抄袭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论文抄袭是否涉及法律责任?

张江洲

      近日,演员翟天临学位论文事件引关注。此事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相关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抄袭只是简单的“小抄”吗?在法律层面有无认定标准,是否会涉及法律责任呢?

      1 如何认定论文涉嫌抄袭

      论文抄袭亦称论文剽窃,《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关于如何认定抄袭行为给某某市版权局的答复》(权司[1999]第6号)中,将“抄袭”定义为“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

      从实务来看,抄袭基本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低级抄袭”,即原封不动或者稍作调整复制他人的作品内容;另一种是“高级抄袭”,即将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内容通过改变作品类型、表现形式的方式窃为己有。在审判实务中,认定“低级抄袭”较为容易,可通过比对重合内容的比例数据进行一般判断;而认定“高级抄袭”难度相对较高,在判断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时需要考虑的认定标准包括相似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使用了他人思想表达形式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相似部分在作品中的篇幅比例和重要程度以及相关公众对作品的整体认知等。

      2014年,琼瑶诉于正等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关于《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著作权,采用的判定标准为“接触+实质性相似”。“接触”是指被诉侵权人有机会接触到、了解到权利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内容。根据《梅花烙》小说拍摄的电视剧《梅花烙》在内地播放较早,相关公众对其内容早已熟知。而关于“实质性相似”,首先应明确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存在“思想与表达二分法”,即“保护思想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本身”。“实质性相似”是指表达构成实质性相似,包括用于表达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字、色彩、线条等符号形式和内容,但不包括公有领域的信息、创作形式、必要场景和唯一或有限表达等。法院通过整体比对《宫锁连城》与《梅花烙》的人物关系、人物设置以及具体情节,最终认定两者构成实质性相似,《宫锁连城》涉及著作权侵权。

      2 取消资格后3年内不得申请学位

      依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证书和学位授予信息管理办法》相关规定,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为“学位授予单位”,根据法定授权获得学位授予的行政主体资格,并行使相应的管理职责。

      同时,教育部颁布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伪造数据的以及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论文抄袭即属于上述规定的第三项“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根据该处理办法的第七条规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购买、由他人代写、剽窃或者伪造数据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者撤销学位的处理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从做出处理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接受其学位申请。前款规定的学位申请人员为在读学生的,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为在职人员的,学位授予单位除给予纪律处分外,还应当通报其所在单位。”由此可见,学位论文涉及严重抄袭的,已经获得的学位,可能会被依法撤销,在读学生甚至会被开除学籍。

      2017年,山东省济宁市一编剧谢某将北京电影学院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取消硕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决定。法院认定:学位申请人员的学位论文出现剽窃等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案件中,经北京电影学院审查,谢某提交的学位论文存在严重的抄袭、剽窃行为。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北京电影学院向他告知拟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谢某未向院方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北京电影学院根据其调查认定情况,决定取消谢某学位申请资格。学位论文抄袭涉及严厉的行政处罚、处分,笔者也提示广大学子,寒窗苦读不易,切勿因一时蒙蔽而悔恨终生。

      3 情节严重可能涉及刑事责任

      论文属于文字作品类型,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论文作者对其创作的论文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等。论文抄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剽窃行为,在未经原论文作者授权的情况下,摘抄、复制原论文具有独创性的文字内容或表达形式,侵害了原作者合法的著作权利。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剽窃他人作品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抄袭原作者作品数量大、影响广,并使侵权者因此获得较大名誉的,原作者可依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在曾经发生的李某诉蔡某等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中,蔡某在其硕士毕业论文中剽窃李某此前完成的博士毕业论文,剽窃总字数达42925字,占论文全文的86%。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作为涉案论文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权,蔡某未经许可使用涉案文章相关内容,行为构成侵权,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判令蔡某停止侵权、在媒体上刊登声明向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2.5万元。

      除上述行政责任及民事责任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剽窃他人文字作品,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论文抄袭、剽窃在法律、法规层面都有着相对明确的判定标准。论文抄袭、剽窃涉及的法律责任涵盖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由此可见,论文抄袭、剽窃的潜在法律风险极高,相关法律后果也可能成为当事者职业生命不能承受之重。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来源:2019年2月20日《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