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纠正党内监督存在的认识误区

林青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着力强化党内监督,不断创新机制、完善制度,对于全面从严治党、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从实践情况看,一些党员干部在党内监督方面仍然存在认识误区。思想是行动的先导,认识上存在误区,行动上就会有偏差。本文拟针对几个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辨析,并提出改进建议。
  误区一:过分强调民主监督而忽视组织监督
  民主监督指党员对党组织和领导干部、下级对上级的监督,组织监督指上级对下级、组织对个人的监督。一些同志受种种因素影响,片面拔高民主监督的地位作用,认为“党内监督的核心是民主”“党内监督的基础是民主”“最彻底、最有效的监督,主要的不是机构和上级,而只能是依靠党内民主制度和民主生活”等。这些认识反映在党内监督实践中,往往导致在责任分配上,把监督重担更多地压给下级和普通党员干部,淡化了上级组织和领导干部的责任;在制度措施上,推崇“民主评议”“民主选举”“询问质询”“罢免撤换”“发动群众”等办法,弱化了组织监督措施的实施和创新;在监督手段上,用可以选择使用的民主权利,代替了强制性的组织权力,使党内监督刚性不足、宽松软问题突出。
  坚持民主集中制是强化党内监督的核心。民主集中制作为我们党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要求党内监督必须实行“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片面强调民主监督的地位作用,属于以偏概全、断章取义。党的力量来自组织,组织能使力量倍增,只有强化组织监督,才能使党内监督有权威力量、刚性约束、强制推动。民主监督发现的问题,最终要靠党组织采取措施解决,组织监督软弱无力,民主监督的权利只能空转。
  必须进一步强化组织监督。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强化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形成一级带一级、一级抓一级的示范效应”,为加强组织监督指明了方向。一是全面准确贯彻民主集中制,清醒认识监督的实质体现为自上而下,把重心放在“民主集中制”上,实现监督权力与责任、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二是着力强化组织监督,严格执行党内监督制度,不断创新方式方法,管到位、严到份,日常化、常态化,抓经常、长期抓,真管真严、敢管敢严、长管长严。三是将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结合起来,上级监督下级虽然具有权威性,但广泛性不够;下级监督上级虽然具有广泛性,但权威性不够,只有将两者有机结合、有效衔接,才能优势互补、消除“空档”、形成合力。
  误区二:错把国法当党内监督尺子
  一些同志习惯用国法甚至刑法去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总觉得违法犯罪才是值得去监督的“大事”,单纯违反党纪只是“小节”。这种认识的后果,就是从纪律底线退守法律标准,对违纪视而不见、姑息放纵。而违法才究、违纪不管,更使党员干部只知有“法”不知有“纪”,在破窗效应下,纪律必然成为稻草人、橡皮泥,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现象也就屡屡出现。十八大以来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无不印证了这一点: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都是先出现违纪苗头再越过纪律底线,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滑入违法犯罪深渊。
  党内监督是我们党内的自我净化、自我完善,当然要以党的纪律作为衡量评判标准。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一个组织的内部章程和规则通常比国家法律还严格。我们党的先锋队性质和执政地位,更决定了党纪必然严于国法。国家法律是公民的底线,党的纪律是党员的底线,两者不能等同。如果纪法不分,把公民都不能触碰的法律底线当成执政党的纪律,就大大降低了党员的行为标准,使绝大多数党员处于“脱管”状态。十八大以来,我们党修订《廉洁自律准则》《党纪处分条例》,体现了“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纪法分开”;通过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四风”,发挥巡视“利剑”作用,严明党的纪律和规矩等一系列举措,真正做到了挺纪在前、执纪必严,党纪戒尺已经清晰树立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面前。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上强调,“有了执纪监督尺子,就要在贯彻执行上下功夫”,对各级党委、纪委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真正掌握这把尺子,认真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准确把握党的“六大纪律”,深刻理解党纪和国法界限,做到是非标准清、偏差找得准。二是切实把纪律挺在前面,改变不到违法犯罪程度不去管的观念,真正用纪律尺子去衡量监督对象的行为,把违反党纪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作为监督重点,注重从信访举报、巡视和审计、司法移送案件中发现违纪线索。三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误区三:片面强调制度作用而忽视责任担当
  一些同志谈起党内监督存在的问题时,总是归咎为“制度不健全”;讲到如何加强党内监督时,过于推崇制度体系建设,总希望法规制度越全越好、越细越好,而忽视人的因素、弱化了责任担当。在这种观念影响下,往往把制度建设重心放在了追求立规数量多、出台快上,往往忽视制度执行,条文中没有压实实施责任,出台后不开展督促检查,制度形同虚设、敷衍了事、机械执行等现象严重;更有甚者还用“没有规定”为借口搪塞自己应负的责任,对自己不敢不愿监督的问题,只要中央没有明文规定,就放弃职责,不管不问。
  制度最终要靠人的担当来发挥作用。落实依规治党要求,加强制度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无疑是强化党内监督的必由之路。同时也要看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制度本身不能解决权力监督问题,堵不住形形色色的利益同盟、利益交换、利益输送。“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无数事例表明,制度的效用最终取决于实施者的能动性,没有人的担当再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党内监督的历史也证明,责任缺失比制度不健全的危害更大。新中国成立前我们党只有党章和“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少量制度,但党内监督坚强有力,靠的就是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勇于担当、敢于负责;当前一些地方和部门监督制度并不算少,却监督乏力、问题频出,缺的就是责任和担当。
  必须把制度建设和责任担当结合起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彰显了这个问题的重要性。必须围绕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机制,健全完善党内监督制度,压缩违规违纪的空间。一是围绕责任设计制度,坚持问题导向,把自己摆进去,做不到的不写,写上的就要明确实施责任和落实措施,决不能为“立规”而立规。二是压实执行责任,部署工作、开展教育、整顿作风、执行纪律都要结合落实制度进行,做到任务明确、责任清晰,到人到事、不折不扣。三是对执行监督制度不力的要严肃问责,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以问责常态化,维护监督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误区四:认为强化班子内部监督就会影响团结
  一些同志认为,在班子内部经常开展监督批评,会引发矛盾、影响工作,有的班子成员还把各自分管工作视为“禁区”,相互不越“楚河汉界”。一旦有了这种观念,本应经常开展的相互监督会越来越弱,本应开诚布公的思想交锋会越来越少,该提醒的不提醒,该批评的不批评,致使问题越积越多、矛盾越拖越深,进而影响民主集中制和相关制度贯彻实施,最终使党内政治生活失去严肃性、原则性、战斗性,变得庸俗化、随意化、平淡化,既耽误同志成长进步,更损害党和人民事业。
  强化内部监督恰恰有利于增强团结。历史反复证明,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不仅不会影响团结,反而会消除分歧、统一思想,增进团结。延安整风是一场全党范围内普遍的监督实践,全党上下坚持“团结—批评—团结”“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既要弄清思想,又要团结同志”等方针,有效解决了主观主义、宗派主义等问题,达到了党内的空前团结。十八大以来,通过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各级领导班子普遍强化了内部监督,党内政治生活更加健全严肃,有利于实现全党的紧密团结、集中统一。真正的团结,是建立在共同理想信念、思想基础、道德标准、行为规范基础上的。离开这些基础,根本不可能有真正的团结。领导班子成员之间是建立在这些共同基础之上的同志关系,越是强化监督,相互纠正思想、作风、纪律方面偏差,越是能够夯实团结的基础。
  必须敢于和善于开展班子内部监督。强调班子内部监督,体现了我们党对监督真谛的准确把握。一是敢于监督,把爱党、忧党、兴党、护党落实到党内政治生活、领导班子建设中,用好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个武器。二是善于监督,把握好政策界限,讲究方式方法,不能捕风捉影听风就是雨,不能简单问题复杂化随意上纲上线,更不能放弃原则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勇于接受监督,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想接受监督的人,不能自觉接受监督的人,觉得接受党和人民监督很不舒服的人,不具备当领导干部的起码素质”。领导干部必须有主动接受监督的觉悟,言者无罪、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胸怀。

      【来源:2016年7月18日《学习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