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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传一处长收110万好处费被判4年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 认为自己存在自首行为并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

      中国传媒大学原教务处处长张育华于2009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留在教务处工作提供便利,收受好处费110万元。2016年5月,张育华被查获归案。一审法院认定张育华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张育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近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传媒大学原教务处处长张育华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6年5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后被公诉。一审法院认定,2009年年初至11月间,被告人张育华利用担任中国传媒大学教务处处长的职务便利,为冯某留在教务处工作等事宜提供帮助,先后多次收受冯某及其家人给予的好处共计人民币110万元,其中103万元用于购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小区的房屋一套。2016年5月19日,被告人张育华被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查获归案。检察机关对张育华的居住地进行搜查,起获了涉案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招商银行开户凭证等物品,现扣押在案。涉案房屋现已被查封。在一审审理期间,张育华在亲属的帮助下缴纳了人民币7万元,现在案。

      一审法院认为,张育华法制观念淡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张育华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涉案房屋已被查封在案,其余受贿款已缴纳在案,故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审法院认定张育华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在案),在案之人民币7万元予以没收,北京市朝阳区京通苑小区的房屋予以没收,在案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予以没收。

      张育华不服一审判决,她表示其是经学校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校,并如实向检察机关供述了受贿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北京市三中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张育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对于张育华及其辩护人所提张育华系自首,应予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检察机关系在掌握了张育华受贿的线索并进行初步调查后,才在张育华所在学校配合下对张育华开展调查谈话。张育华向检察机关坦白了该线索所针对的受贿事实,根据法律法规规定, “没有自动投案,在办案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张育华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不能认定为自首。

      故张育华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三中院最终二审驳回张育华的上诉,维持原判。

      文/本报记者 杨琳

      【来源:2017年3月9日《北京青年报》】